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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可向外商轉讓

央視國際 (2002年11月04日 08:45)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採取公開競價方式

  上海證券報消息:從1995年起暫停的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工作重新啟動。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並加以規範管理。

  通知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資的,其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轉讓;必須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轉讓後應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

  通知指出,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涉及産業政策和企業改組的,由國家經貿委負責審核;涉及國有股權管理的,由財政部負責審核;重大事項報國務院批准。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必須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等規定。

  通知還指出,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關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轉讓國有股的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和使用。

  據介紹,《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新的突破、新的創新和新的安排。如,鼓勵中長期投資。外商受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應持滿一年後,才能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轉讓;如,維護市場穩定。向外商轉讓國有股和法人股後,這部分股份在現有的制度下,仍屬於非流通股,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因此,對證券市場不會造成負面衝擊。同時,這一安排以及上述的制度和措施,有利於外商長期穩定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致力於上市公司的經營發展,必將增強國內投資者的投資信心。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發佈和實施,體現了新世紀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新思路,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新突破,將迎來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新局面。(林堅)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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