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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物權保護 中國從法律上明確保護私人財産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23日 13:00)

  新華網消息:23日提請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一項法律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

  這是中共十六大確定了保護“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後,中國從法律制度上明確保護私人財産的一項重要舉措。

  這一內容出現在23日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物權法一編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顧昂然在向會議作説明時説:“為了完善保護私人財産的法律制度,物權法對私人所有權作了專章規定,有關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物權保護等規定,對公民財産以及非公有制企業的財産同樣適用。”

  關於私人所有權,草案規定,是指包括自然人以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對其不動産或者動産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草案對私人的生活資料、生産資料、私營企業享有所有權的問題作了規定。草案專門作出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儲蓄;國家保護私人投資以及因投資獲得的收益。

  物權法律制度是民法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此次編纂民法典中新增加的內容。法律專家對此給予高度評價。

  九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民法起草小組成員王家福説,這個草案的制定,符合中國社會發展需要,同時對鞏固中國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各种經濟成分共同繁榮、提高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維護公民權益都有著重要意義。

  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與債權不同。民法草案對物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保護物權”,即“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

  草案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物權保護作了全面規定,其中包括:任何人無權佔有他人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返還原物;任何人造成他人不動産或者動産損毀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任何人妨害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任何人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消除危險;任何人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王家福説,在計劃經濟時代,物權曾長期被忽視、被否定,社會生産力和人民的創造力因而受到壓制。他説,起草物權法就是要通過物權制度來鞏固勞動者和企業的物質利益,從而調動千百萬、億萬人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推動中國社會生産力極大發展。

  加強物權保護也能促進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王家福説:“物權本身也是基本人權的內容之一。一個人的物權得不到保障,便很難實現生存、穩定、發展這些目標。所以物權法能夠促進人權更好、更充分的實現。”(倪四義 常愛玲)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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