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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限制記者手訪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08日 12:03

  在開庭前,有關新聞媒體與負責帶隊審理該案的隴西縣人民法院張芳芳院長取得聯絡,希望對庭審的真實情況進行採訪,張剛院長聽完旋者的説明後,很乾脆的告訴記者,按照上級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未經省高院的批准,任何人不能對庭審情況進行拍照、記錄、錄音,記者也只能旁聽。當記者進入法庭旁聽並記錄有關情況時,法警多次對記者的記錄工作進行了限制和罅。當審判長宣佈休庭後,記者進行拍照時,法警再次對記者的工作進行了制止和限制,並與記者發生爭執。使這起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的案件的許多真實情況不到完全記錄。

  楊海平大叫冤屈

  在庭審時,蒲川鄉派出所民警楊海平向法庭陳述,自己沒有對孫祥玉老師進行有效營救表示深深的懊悔和歉意,同時他表明首先案發當天,自己先後多次進行案發現場準備營救,但由於兇以殺死人質相威脅,為人質的安全考慮他本人不得不退出,另想辦法。其次,由於該案件是夫妻倆的事,楊本人認為一般兩口子打架不會殺死人,並以思想上有麻痹思想,其三,楊認為,他及鄉長楊正興多次給公發局長王偉打了報警和求救電話,因王局長説了讓“等著,他寫上派人來”的話,自己有了等後的依賴思想。最後,楊認為由於司法局長單會説“除了公安局長自己不能不會救人”,也阻止了別人要求下會救人的請求,並説了問題無人承擔責任,加上他本人沒有處置突發案件的經驗。就以他自己最終未能有效的進行營救。他感到自己出庭受審實在冤枉,希望法庭能酌情會議判決。

  單會忠概不認賬

  渭源縣原司法局長在庭審陳述中,對定西地委專案組、渭源縣專案組前期調查中已經證實,並有大量證人證言能證實的情節全部否認。首先他認為自己在案發當天是去蒲川鄉辦私事(尋找古字畫)碰巧遇上了此案的發生,並沒有去進行“送法下鄉”的檢查驗收工作。其二,單認為當時自己根本沒有説過自己不能下會,也沒有阻止別人下會救人,其他人能説的有人兩次請求自己的説法純屬子虛烏有,這一説法完全是他人蓄意患通。其三,單認為,國家就有的法律規定中卻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局長應該在突發兇案時有下令組織救人的權利和義務,自己的職責是負責本縣的普法宣傳教育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及指導管理律師的基層服務、配合兩人員的妥善安置等工作。所以,根本不存在任何玩忽職守的任何可能,並列舉了大量的“假設”可能,建議法庭採納。

  辯護人各執一詞

  楊海平的兩位辯護律師認為,作為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應該配備必要的警械,而恰恰楊在出警時,除了一副手銬外,任何槍支、警棍都沒有,所以執法困難程度相對加大。再者,楊海平進行救人的行動是主動和積極的,為了人質的安全採取的措施也是的當的。最後兩位律師認為,警察也是血肉之軀,不能在沒有必要配備的情況下去白白送死。單會忠的辯護人,甘肅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張向東律師在辯護中認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作為縣級司法局長,根本沒有任何法律特定的職責,所以單沒有對案件進行偵查、決策和指揮的權利,縣級司法局長也不是嚴格意義上司法行政人員,其的地位和責任應等同於小學校長,老師和同事任何一個普通人應當履行正當方已的責任。張律師還認為,因案發時,有多位國家幹部在場,所以這一案件應是多因一果的案件,是由多位工作人員的相繼玩忽職守造成的,除兩位被起訴的被告人外,還有無窮盡的被告存在,加上單在當天是純粹去辦私事,應該見義勇為但沒有做到,這只應受到道義上的譴責,用一句話總結“雖情不容赦,但法不應究” 。同時,張律師對有關媒體的報道頗有微詞,認為是媒體的報道給單等人帶來了不良影響,並建議法庭不要屬以于政治因素和新聞輿論的壓力,對單宣傳無罪。

  單會忠家屬:蔑視公堂

  當日的庭審,讓所有在場的人沒有想到的是,單作為被告人之一,在庭審休庭時,和家屬等人自由來往,更讓人們感到吃驚的是,當單的律師宣讀完辯護詞後,單的家屬無視法庭和其他人的存在,公然在法庭上鼓掌,在審判長的嚴肅制止下,才稍事收斂。在庭審結束,有關媒體記者拍照時,單的家屬公然在法庭內的人群中對記者進行指罵,這一行徑當即在旁聽的人群中引來一片唏聲,人們難以理解,單的家屬到底居心何在?單的做法在他們的心中到底是何種行為呢?難道他們對這種見死不救的行為大表歡迎和讚賞不成?有關本案的審判結果本報將繼續關注

(編輯:趙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