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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大風車少兒藝術團章程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0日 16:5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央電視臺大風車少兒藝術團(簡稱藝術團)是中央電視臺正式批准成立的國家級少兒藝術表演團體,隸屬於中央電視臺駐威海辦事處。

  第二條 性質:藝術團為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託中央電視臺的品牌優勢和“全國少兒藝術電視大賽”的資源優勢,育人推新,傳遞最新藝術信息,傳達全新教育理念,為少年兒童提供優質、專業的藝術教育服務。活躍廣大少年兒童的業餘和假期生活,推進素質教育,繁榮我國少年兒童藝術事業,豐富電視熒屏。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業務範圍

  (一)國內外巡迴演出;

  (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藝術培訓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藝術團聘請中央電視臺青少節目中心領導擔任名譽團長;特邀著名藝術家、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設秘書處,秘書處主任由藝術團團長兼任。

  第六條 藝術團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是藝術團的權力機構。分別由團長、常務副團長、副團長及委員組成,團長由單位法人代表兼任。常務副團長、副團長由團長推薦。委員會行使下列事項決定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文藝方針,執行主管單位決議;

  (二)研究、制定藝術團的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藝術團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藝術團的管理規章制度;

  (七)修改藝術團章程;

  (八)確定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藝術團管理委員會下設各類業務部門。

  第八條 常務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團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團長指定常務副團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 藝術團團員的義務和職責

  第九條 藝術團團員的義務:

  (一)藝術團團員,除加強自身專業特長的訓練外,應以全面性發展為目標,提倡多專多能;

  (二)藝術團團員必須以積極、認真、負責的態度來完成藝術團安排的各項培訓、集訓及演出任務,並按時交納團費;

  (三)藝術團團員要嚴格遵守藝術團統一的上課及排練時間,定期參加由藝術團組織的藝術培訓、集訓;

  (四)藝術團團員如有困難、有特殊情況等其他原因不能參加藝術團組織的相關活動需提前請假。

  第十條 藝術團團員的職責:

  (一)發揚團隊精神,團員之間要團結、友善、互助、合作,要有集體榮譽感;

  (二)承認、擁護藝術團章程,嚴格履行團員義務;

  (三)要具有吃苦精神,注重自身修養,對藝術專業的訓練、表演要精益求精;

  (四)要懂得尊重和服從,對待由藝術團組織的任何活動都要聽從藝術團的統一安排和調度;

  (五)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完成演出任務,保證每次活動的圓滿成功。

  第六章 藝術團團員的權利

  第十一條 藝術團團員的權利:

  (一)每年享有參加藝術團安排的演出及其他活動的權利;

  (二)參加由國內一流表演藝術家進行藝術指導的培訓班,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培訓費用自理;

  (三)每年至少為每個團員提供一次集體或個人參與中央電視臺少年兒童頻道少兒藝術電視節目的拍攝機會;

  (四)優先選送參加中央電視臺大風車少兒藝術團舉辦的少兒藝術主題夏令營、冬令營活動,費用自理。

  (五)優先選送參加全國少兒藝術電視大賽,個人參賽項目報名費減半。

  第七章 團員的招募

  第十二條 藝術團面向全國招考團員。凡年滿5周歲,實際年齡不超過15周歲,具有較高藝術造詣、承認、擁護藝術團章程的少年兒童,均可報名。招考採取先審核報名材料再進行面試的辦法。考試合格,可以成為藝術團團員。

  第十三條 藝術團每年在中小學生寒假、暑假期間招考新團員,招考的具體時間及內容以當年的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可免於考試:

  (一)參加全國少兒藝術電視大賽榮獲金獎者和部分銀獎獲得者;

  (二)獲得著名藝術家的致函推薦。

  第十五條 藝術團以公平、公正、嚴格的態度,對考生進行考試。

  第八章 獎勵及考評制度

  第十六條 每年評選出優秀團員,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每屆團員在團時間為一年。一年以後,藝術團進行重新登記。特殊優秀的人才可以延長到兩年,兩年以後,進行重新登記;

  第十八條 團員年齡超過16周歲以後,不再予以重新登記;

  第十九條 團員退出藝術團後,藝術團可以特邀團員的方式繼續邀請部分團員參加藝術活動並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九章 經費來源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實行團員會費制;

  (二)藝術團團員培訓費收入;

  (三)全國少年兒童用品生産企業及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舉辦單位或個人出資;

  (六)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七)利息;

  (八)捐贈。

  第二十一條 藝術團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藝術團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資産管理

  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條 修改的章程,需在藝術團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藝術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六條 藝術團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産。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藝術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藝術團管理委員會通過、主管單位審定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藝術團管理委員會。

(編輯:溫蓉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