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發展
人權的形成與發展伴隨整個人類社會發展的始終,是一個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永遠不會完結。即使是在遠古的原始社會,我們的先民也有保障自己某些權利的要求與願望,也存在著一些人侵害另一些人的權利的問題,人們的權利也受當時一定的習俗與習慣的保障。近代意義上的人權,即以自由、平等與人道為基本原則與普遍信仰的人權,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相聯絡,是近代資産階級革命的産物。正如F.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所指出:大規模的貿易,特別是國際貿易,尤其是世界貿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動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們作為商品所有者來説是有平等權利的,他們根據對他們來説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該當地是平等的)權利進行交換。從手工業到工場手工業的轉變,要有一定數量的自由工人……他們可以和廠主訂立契約出賣他們的勞動力,因而作為締約的一方是和廠主權利平等的。由於人們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並且處在差不多相同的資産階級發展階段的獨立國家所組成的體系中,因而,資産階級反對封建等級和特權的要求就很自然地獲得了普遍的、超出國家範圍的性質,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佈為人權。
在近代,人權大體經歷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資産階級革命時期以及這一革命在全球範圍內取得勝利以後的一個很長時期。這一階段人們所爭取和實際已經逐漸爭得的人權,主要是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如言論、信仰、結社、通訊、宗教、普選等自由與權利,免受非法逮捕、無罪推定、公正審判等方面的權利,它的誕生與確立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為主要標誌。
第二階段是伴隨19世紀初開始的反對剝削與壓迫的社會主義思潮、運動與革命而出現的人權,其基本內容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它在憲法上的反映,在東方是以蘇聯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在西方則以德國的《魏瑪憲法》為標誌。
第三階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反對殖民主義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中産生併發展起來的人權,其特點是人權由國內保護進入國際保護,其內容包括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自然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人權。這類人權內容已為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所確認。到1994年底,聯合國已制定國際人權宣言與公約71個,其中《世界人權宣言》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三個基本的國際人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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