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商為網絡侵權“支招”將負法律責任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9日 10:58
利用提供密碼或者軟體等手段,教唆破壞他人網絡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將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對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改,特別針對著作權法規定的有關技術措施的保護問題,增加對網絡上已經發生、並亟需解決的對破壞技術措施如何處理的規定。
按照這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沈路濤、田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