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34
關於印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8日 證監〔199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明確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的職責,我會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遵照執行。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的轄區分別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經我會批准,可對轄區內日常監管涉及跨地區的證券期貨案件進行調查,各地方證管部門要予以協助,共同做好證券期貨市場監管工作。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以下稱辦事處)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證監會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辦事處監管的區域範圍由中國證監會規定並調整。
第四條 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轄區內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證券期貨諮詢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資信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進行日常監管,有權要求上述機構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證券期貨方面的文件、報告、資料和數據等;
(二)調查證券期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並提出處罰建議;
(三)及時了解證券期貨市場信息和市場動態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調查研究;
(四)列席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其他有關工作會議;
(五)中國證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辦事處設專員一名,副專員一至二名。
專員、副專員由中國證監會任命,任期二年,必要時可適當延長。
辦事處內部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由專員提出方案,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六條 辦事處實行向中國證監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專員應當每兩個月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工作。對於證券期貨市場發生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七條 辦事處與轄區內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各自依據規定權限履行職責。
辦事處與轄區內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合作。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辦事處的工作。
第八條 辦事處的經費由中國證監會撥付。辦事處每年的預算、決算報告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辦事處的財務收支,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財務制度執行,並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督。
第九條 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守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守則,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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