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産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29
財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産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1997年6月23日 財稅字[1997]77號)
為進一步規定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資産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産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産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産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産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産和無形資産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産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産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産産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産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産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五、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産,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産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價格高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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