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28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商業銀行停止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回購及現券交易的通知
(1997年6月5日 銀發[1997]240號)
為了規範發展國債回購市場,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切實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96]45號文件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一律停止在證券交易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省、市、區證券交易中心,下同) 證券回購和現券交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時間,停止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回購和現券交易,今後各商業銀行不得再在證券交易所內發生任何新的證券回購業務和現券交易業務。
二、自文到之日起,各商業銀行要組織專門力量,迅速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核對各自系統作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各證券交易中心會員,擁有證券回購交易和現券交易席位以及交易的情況,經與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核查無誤後,在1997年6月20日之前報中國人民銀行。
三、1997年6月6日以前的回購合同繼續執行完畢。從6月6日起,商業銀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中辦理。
四、禁止一切借券、租券等融券交易。商業銀行與交易所其它會員和國債特別席位已發生的融券交易由交易雙方參照同檔次回購利率自行協商融券利率,在1997年6月30日之前自行結束協議。
五、禁止一切金融機構挪用代客戶保管的證券進行回購、現券交易及其它交易,禁止一切挪用代客戶保管證券進行抵押的行為。各商業銀行挪用代保管的所有權屬於客戶的證券進行一切交易和抵押等行為造成的損失,一律由各商業銀行自行承擔,各商業銀行必須保證客戶託管券的正常交易和到期兌付。
六、各商業銀行必須統一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開立證券集中託管帳戶;對其在交易所託管的證券,未進行回購的部分,必須立即轉至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對已用於回購的證券,回購協議結束後轉至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商業銀行的證券轉至中央結算公司託管後,其在證券交易所的一切席位和託管帳戶一律撤銷。
七、各商業銀行的一切證券交易行為必須以法人機構和授權分行名義進行,未經授權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證券交易。
八、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要督促轄內有關機構,按本通知要求,儘快做好有關工作。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要及時上報總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轄內有證券交易中心的各省、市、自治區分行要組織專門人員,督促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各內證券交易中心做好有關工作,並將交易所和各證券交易中心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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