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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26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國發[1997]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

  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

  我國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初期,過度投機和違規現象比較嚴重。打擊違規活動,抑制過度投機,對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關係重大,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國有商業銀行資金通過各種渠道,不斷流入股市。有的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用銀行信貸資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於生産經營的資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國有企業把用於自身發展的自有資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這種狀況一方面助長了股市的投機,另一方面使國有資産處於高風險狀態,嚴重危及國有資産的安全。為了發揮社會主義股票市場為經濟建設籌集資金和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功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必須制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場上的炒作行為。現作如下規定:

  一、國有企業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資金給其他機構炒作股票,也不得動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

  本規定所稱炒作股票是指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買入股票又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又買入的行為。

  二、上市公司不得動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不得用股票發行募集資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資金給其它機構炒作股票。

  三、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為長期投資而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國務院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以上),應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交易所應採取措施,加強管理,監督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定的有關要求。

  四、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開設一個股票帳戶(A股), 必須用本企業(法人)的名稱。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存在上述問題的單位,必須在本規定發佈之日起一個月內糾正,拒不糾正的,將從嚴處罰並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清算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對已開設的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進行檢查,如發現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以及為個人股票帳戶提供資金的,應要求其立即糾正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應立即組織對所屬國有企業參與股票炒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各地方證券管理部門要組織對轄區內的上市公司參與股票炒作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要向國務院證券委報告。對本規定發佈後繼續炒作股票的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一經查實,其收入一律沒收並處以罰款;對挪用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股票的企業,銀行要停止新增貸款,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貸款;對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對上市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中國證監會認定並宣佈為市場禁入者。

  以上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另行發佈。

(編輯:水晶石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