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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26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1997年5月9日  國發明電[1997]16號)

  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步健康發展,適當調節市場參與者的收入,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5月10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 均依照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5 ‰的稅率交納印花稅。

  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為中央財政收入。

(編輯:水晶石來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