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8日 10:26
(1997年5月9日 國發明電[1997]16號)
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步健康發展,適當調節市場參與者的收入,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5月10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 均依照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5 ‰的稅率交納印花稅。
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新增加的收入,全部作為中央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