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二級市場案件結案率低下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9日 09:47
二級市場案件結案率低下的原因甚多,而來自監管部門內部的看法普遍認為,問題的關鍵還在於違規成本太低而監管成本太高。根據現行的交易規則,投資者下單必須通過證券營業部在交易所的席位進行交割和清算。因此,一旦某股票涉嫌被操縱,查案人員需要追蹤若干個環節。
然而,由於股票實名制未落實,股價的操縱者———莊家的運作都是通過數量眾多的個人賬戶來進行。由於一個資金賬戶可以對應成百上千的股票賬戶,使得查案者很難掌握全部動向。縱使發現了蛛絲馬跡,相關賬戶也很可能“分倉”逃竄。據了解,在查處中科創業案件時,公安部門動用了大量警力在150個營業部跟蹤操作,最終凍結賬戶多達600多個,成本之高難以測算。
在《證券法》實施前,證監會可以對機構或個人的賬戶進行調查,但現在稽查人員發現問題變得棘手:1999年7月後實施的《證券法》規定,證券監管部門擁有調查權,但並沒有給予證監會到銀行查賬的權力。在實際稽查中銀行也不允許,因為《商業銀行法》規定,除相關法律規定,銀行賬戶可接受調查外,儲戶的信息嚴格保密。這種衝突在世界上獨一無二。在香港,只要有必要,銀行會立即將賬戶清單送至香港證監會。
2001年1月,證監會與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於查詢從事證券交易當事單位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單位的金融機構賬戶的通知》,最終解決了證監會調查機構資金的問題,但面對大量使用個人賬戶的莊家而言,仍然一籌莫展。
今年八九月份,每半年一次的證監會、人民銀行、保監會的聯席會議終於取得突破。會議確定,證監會可以向人民銀行大區分行申請,經同意後雙方須共同進行調查。有了這張通行證,證監會對於大案的取證已不成問題。
立案線索主要有三個來源
證監會立案稽查的線索從何而來?記者通過與一些稽查官員和市場人士交談,獲知主要有三個來源:其一,為一線、二線日常監管中移交過來的案件,一般是該部門判斷需給予警告以上的處罰案件。比如“三九”案,就是在巡查中發現,並提前公佈釋放風險的。這類案件程序比較複雜,一般由一線、二線的監管部門寫出立案申請報告,並提供違法證據。在送領導之前要由審理處進行審理,判斷是否符合立案的條件,然後再層層簽字,一直到分管副主席和周小川主席簽字,再發到分管部門領導,最後簽字的正本留存稽查局,副本留給申請方,然後才開始稽查。
其二,為國務院交辦的案件。國務院信訪辦根據自己的渠道收集一些重大案情,往往是一二十個打包處理。這些案件直接由國務院領導批轉證監會主席,最後才到稽查局。由於事關重大,一般是馬上立案,同時要接受國務院督察處的督辦,三個月為限。如果無法在三個月按期完成,稽查局就要提交報告,説明為何無法在限期內完成,以及預計何時結案等。比如麥科特虛構利潤案就源自於此,一共花了七個月的時間完成。
其三,為舉報和投訴。證監會有關官員稱,稽查局一般是有投必查,特別是對有署名的舉報,不僅從不放過,通常還會將查辦結果專門通知舉報人。稽查局發現,目前多數舉報的情況都基本屬實。事實上在稽查的案件中不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案件來自舉報,許多重大案件的調查最初也都發軔于一紙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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