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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擬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7日 09:09)

  張旭東

  中國證監會6日公佈《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修改意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6月12日。業內人士表示,這一舉措擬允許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將有望進一步活躍市場。

  徵求意見稿稱,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是指上市公司為減少註冊資本而購買本公司社會公眾股份(簡稱股份)並依法予以登出的行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可以採取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回購的股份自過戶至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之日起即失去其權利。上市公司在計算相關指標時,應當從總股本中扣減已回購的股份數量。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期間不得發行新股。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披露前5個工作日或者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披露前,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因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該等股東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證監會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實施回購方案。上市公司實施回購方案前,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回購專用賬戶;該賬戶僅可用於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應當予以鎖定,不得賣出。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佔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予以公告。

責編:劉子瑜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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