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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

央視國際 2004年11月05日 09:49

  新華網:為統一、規範個人債權處理原則,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保持證券市場運行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維護社會穩定;同時,也為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建立市場紀律約束機制,防範道德風險,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製定併發布了《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意見》全文如下:

  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正處於轉軌時期,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金融監管制度不夠完善,一些金融機構風險不斷暴露。為了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國家採取了大量積極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臨的金融風險。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不可忽視的道德風險。在利益的驅使下,少數金融機構從事違規經營活動,一些個人投資者為追求高額回報,仍然購買違反國家政策規定的高利金融産品,甚至不自覺地參與違規活動,加劇了金融風險的積聚。為了維護金融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也為了保護小額投資者利益,防範道德風險,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在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償、適當收購”的原則處理停業整頓、託管經營、被撤銷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處置金融機構,不包括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中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為落實並規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收購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收購範圍

  (一)收購的個人債權範圍

  本意見確定收購的個人債權是指居民以個人名義在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中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産品交易,並有真實資金投入所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等開立賬戶或進行金融産品交易而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債權。收購的個人債權範圍如下:

  1.個人儲蓄存款。

  2.居民個人持有的金融機構發行的各類債權憑證。

  3.居民個人委託金融機構運營的財産,即委託財産,包括委託理財(含三方監管委託理財、委託租賃等形式)、信託(含集合信託)。權屬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託財産(含信託,下同)形成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納入收購範圍;權屬清晰,未被受託金融機構挪用的委託財産,不作為清算財産,不納入收購範圍。

  4.居民個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機構相關賬戶上的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價證券(含國債、股票、其他債券)形成的對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

  (二)收購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範圍

  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指經紀業務的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在證券公司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減去經紀佣金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金融機構處置以前法院已判決的屬於收購範圍內的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個人債權人可以選擇接受收購,並按本意見執行;也可以選擇參加被處置金融機構的最後清算,同時簽署參與清算確認書,如果最終清算受償金額低於收購額,不予補償。

  二、其他債權處理原則

  (一)多人以單一個人名義(個人集合)對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按單一個人債權予以收購。

  (二)各種基金會中由個人捐贈的資金,屬於基金會的合法財産,基金會將該財産投入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為機構債權。

  (三)收購實行名實相符的原則,凡個人以機構名義或機構以個人名義對金融機構形成的債權,不納入收購範圍。

  三、收購標準

  個人儲蓄存款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合法本息全額收購;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收購範圍內的其他個人債權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標準收購:

  (一)同一個人(即同一身份證號的個人,下同)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含10萬元)人民幣以內的,予以全額收購。

  (二)同一個人債權金額累計在10萬元(不含10萬元)人民幣以上部分,按九折價格收購。

   四、債權計算標準

  (一)收購本息的人民幣債權以金融機構被公告停業整頓、託管經營、撤銷之日(以下簡稱被公告處置日,如被處置金融機構經過停業整頓或託管經營後進入撤銷,以停業整頓或託管經營公告日為被公告處置日,下同)賬面餘額扣除超過國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後的餘額為準。

  (二)只收購本金的人民幣債權以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賬面本金為準。

  (三)外幣債權按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當日人民幣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四)被金融機構挪用的個人持有的有價證券,以原有證券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的收盤價的虛擬還原市值計算。

  (五)被金融機構挪用的有指定投資産品的委託理財及信託:

  1.可流通有價證券債權金額按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收盤時的市值計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類債權的債權金額按市場評估價計算。

  (六)沒有指定具體投資品的委託理財及信託,債權金額按本金計算。

  五、收購工作程序

  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經託管組或清算組甄別確認後提出收購申請,報監管部門批准後,在實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時支付收購款。

  對停業整頓、撤銷的金融機構和託管經營後需要撤銷的證券公司,個人債權分公告、登記、甄別確認和支付收購款四個階段進行。託管經營期間的證券公司,託管組可比照下列要求進行個人債權登記、甄別確認。

  (一)公告

  金融監管部門公告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撤銷的當日,應當在該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發佈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收購公告。

  (二)登記

  自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之日起,由金融機構停業整頓工作組、撤銷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負責進行債權登記(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除外)。債權登記應按個人和機構債權分別進行,登記期為90天。

  (三)甄別確認

  被處置金融機構法人和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應負責成立相應的個人債權甄別確認小組,對由清算組登記的個人債權的真實性進行甄別確認。對被處置金融機構公告處置日以前法院已判決的屬於收購範圍的居民個人債權,視為已確認債權。

  甄別確認小組應包括地方紀檢、監察、檢察、公安、財政、稅務、審計、監管部門、人民銀行、清算組等有關部門和機構的人員。

  甄別確認小組應對債權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債權證明、原始憑證等進行審查。甄別確認完成時間最遲不超過公告的債權確認期(一般為債權登記期後的90天內)。甄別確認工作也可與債權登記同步進行。

  甄別結束後,對於確認收購的個人債權,應以清算組的名義給債權人出具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債權人應同時簽署債權轉讓書,將其所持有的債權讓渡給收購方,由收購方參與金融機構的清算。

  (四)支付收購款

  債權人(代理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及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到指定銀行領取收購款。銀行收回個人債權收購確認函。

  六、收購資金的籌集

  (一)金額的確定

  對需收購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額度,應在金融機構被公告處置日前由監管部門測算,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初步確定後,報國務院批准。收購個人儲蓄存款和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款項全部由中央政府負責;收購其他個人債權的資金由中央政府負責90%,其餘10%由金融機構總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政府分別負責籌集。收購資金的最終使用額度以甄別、確認並經過審核後的數字為準。

  (二)中央收購資金的籌集與償還

  中央政府負責籌集的收購資金在存款保險制度及證券投資者補償機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銀行用再貸款墊付,承貸主體由人民銀行與監管部門協商確定。人民銀行墊付再貸款後由監管部門行使該債權的受讓權,該債權由金融機構的清算財産償還,不足部分由今後建立的存款保險和證券投資者補償基金償還。再貸款的損失由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三)地方政府收購資金的籌集

  地方政府負責籌集10%的收購資金,如地方財力確有困難,可向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解決,借款程序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2000]148號)執行。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數償還借款,由中央財政從地方的轉移支付資金或稅收返還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責任

  由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並公告對金融機構停業整頓、託管經營、撤銷的決定,並負責組織成立清算組。地方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配合清算組作好債權登記,負責個人債權的甄別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風險處置預案,保持社會穩定。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再貸款及專項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公安機關要依法查處金融機構及有關人員的違法犯罪問題。對在債權甄別、確認工作中出現的騙取收購資金的不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八、其他

  2004年9月30日前已實施處置的金融機構,原公告中已明確個人債權處理原則的按原政策執行;未明確政策的按本《意見》執行。

(編輯:小荷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