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幕後
|
線索提供 |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特製定本規定。 第四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履行以下職責: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持秩序; (五)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六)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十二)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十三)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 (十四)巡察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十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權力: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 (三)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處罰; (六)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在巡邏執勤中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進行先期處置。 第七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時必須做到: (二)恪盡職守,遵守法律和紀律; (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 (四)舉止規範,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八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公民發現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和檢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