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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的變革(2003年4月3日播出)

央視國際 (2003年04月16日 10:39)

  專業戶打假訴訟, 勝訴在握

  三法院判決各異, 合法有據.

  4年前被人稱為河南鄭州打假三劍客之一的職業打假人葛瑞,在鄭州市場上發現一種叫做“菌必治”的進口藥品賣的非常好,這種藥品據説是治療性病的特效藥,葛瑞發現藥店之間這種藥品的價格相差很多,葛瑞開始懷疑這藥是不是有假的,經過調查之後,葛瑞有了重大發現。

  葛瑞:衞生部下文,下了一個14號文件,命令是44號文件命令是查出這個藥就是假藥,

  葛瑞意識到他的打假機會來了,他在鄭州市中原區一家藥店,花了2500元買了37盒這種叫做“菌必治”的藥品,隨後葛瑞又在鄭州市的管城區一家藥店花了1500元買了10盒,緊接着在邙山區一家藥店又花了2755元買了15盒,為了這次打假葛瑞投入了將近7000圓的資金。,細心的葛瑞為了將來索賠成功,還特地要求三家藥店的營業員在開據的發票上註明了這種藥的拉丁文藥名。

  在一切準備就續後,1998年夏天,葛瑞把出售給他菌必治這種藥品的三家藥店都告到了法院,由於這三家藥店分屬鄭州市的三個區,葛瑞就分別在管轄這三家藥店的鄭州市的中原區人民法院、管城區人民法院和邙山區人民法院同時打上了官司,訴訟請求也是完全一樣,要求三家法院判令被告藥店退還藥款,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49條規定,進行雙倍賠償,葛瑞認為他打這場官司,心裏還是有底的,因為他覺得他找到了一份至關重要的文件,就是河南省衞生廳轉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查處進口假藥“菌必治”的通知。在這份通知中,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把“菌必治”認定為假藥,並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及醫療單位立即停止銷售和使用這種藥品,掌握了這樣有利的證據,憑着多年打假經驗,葛瑞覺得這次是勝券在握了 。

  葛瑞:我當時想到的結果,第一家法院肯定會判個1+1。

  經過半年多的等待,葛瑞拿到了第一家法院管城區法院做出的判決書,出乎葛瑞意料的是,這家法院判葛瑞敗訴了。

  葛瑞:沒想到出來之後,我當時拿到這個判決之後,心裏有一種説不出的那個,那滋味。

  法院認為葛瑞不是以生活消費需要為目的來購買藥物的,並且是在購買之前已知該藥被國家衞生部門按照假藥對待後,仍為了索賠而購買,並據此認為,葛瑞不是消法所確定的消費者,駁回了葛瑞的訴訟請求,這樣葛瑞不但拿不到3000圓索賠款還承擔了全部的訴訟費。法院判決的理由讓葛瑞無法接受。

  葛瑞:這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他認為你是消費者你就是消費者,他認為你不是消費者你就不是消費者。

  記者:他為什麼可以這樣自由認為?

  葛瑞:這個不好回答。

  張衛平:法官的自由裁量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個就是他對這個事實的認定,就是實體事實方面的認定,他有自由裁量,就是那種權利,所謂自由裁量,一般來講就是他不受外界的干擾,完全憑自己法官的良心,和對法律的認識來認定這個事實,哪些事實它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哪些事實不應當作為,應用他自己的裁量。

  葛瑞:我聽到法官給我這樣説過,就是在審我案子的一位法官就是在案件沒有判決之前,就説我認為你就不是消費者,因為你以前打過假。

  沒過幾天,鄭州市中原區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下來了,中原區法院的判決結果和管城區法院的判決有了明顯的差別,中原區法院的判決結果是,藥店返還葛瑞的購藥款2500元,訴訟費各自承擔一半,假藥依據另外做出的民事裁定予以沒收,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王海軍對判決的依據是這樣解釋的。

  王海軍:作為葛瑞來講,購藥並不是真正地用於個人的消費,就是你買藥並不是用於自己治病,你目的就是為了要求賠償,這是一方面,再一方面作為被告這邊,你明知這藥假的,你還賣這個藥,違反了《民法通綱》有關規定.

  和管城區法院依據消法做出判決不同的是,中原區法院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葛瑞:最後呢,這就想到這個,管城區法院認定我不是消費者,中原區法院也認定我不是消費者,那麼這就是在邙山區法院我就找一個,讓另外一個當事人起訴我代理。

  讓葛瑞驚訝的事情還在後面,受理葛瑞起訴第3家藥店的邙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是認為,葛瑞無法證明他購買的藥品是假藥,因此駁回了葛瑞要求索賠5000多元的訴訟請求,和另外兩家法院不同的是,邙山區法院的判決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的規定。

  葛瑞:當時邙山法院受理之後,我提交的證據,給這個管城和中原提交的證據,是一樣的,因為我都是,那兩個我是原告,這個我是特別受權代理人,我提供的證據幾乎是一樣的,沒有,沒有不一樣的,而且我在邙山提供還多一份證據,最後法院説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被告銷售藥不能認定它是假藥,他言外之意就是這藥是真的。

  面對三份依據不同法律而且結果也不盡相同的判決書,葛瑞怎麼也想不明白。

  葛瑞:我以同一個人,起訴了三家不同的法院,出現了三個不同的結果。我怎麼也想不到,三家法院出現三種結果。

  面對三家法院做出三種不同的判決結果,葛瑞感到無法接受,他隨後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起了上訴和申訴。

  葛瑞:我把這三種結果又重新上訴、申訴到鄭州中級法院,又被鄭州中級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申訴、駁回上訴,這出現了也就是,等於是一家法院出現了三種結果,當時我怎麼都不明白,出現了三種結果。

  雖然葛瑞的官司打輸了,但是葛瑞一直想不明白的是,既然幾家法院判決都對,為什麼面對幾乎同一樣的事實,法院的判決結果和適用法律上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對於葛瑞這樣的問題,法學專家認為,在目前我國司法體制下,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是被法律允許的。

  張教授:應該説呢,只要這個法官,他是獨立審理這個案件,那麼每一個法官,對法律上的某一些問題的認識,很可能會存在着些差異,那麼就是説,對同樣一個案件的某一個問題的認定,會有不同的認定,應該説還是比較正常的。

  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法院的判決中絕不是個別現象,許多人也有像類似葛瑞的經歷。

  因為有一些案子,同一個案子,到最後判的結果不一樣,我們就遇到這樣的情況,在這個法官這個地方判的是這樣的,在那個法官判那判的另外一個樣子,有些就是差別非常大,但是我們也無法適從,我們也無所適從,當事人也無所適從,感覺到同樣的事情,怎麼這個判決結果不一樣呢,不理解,對一樣的法律怎麼能夠是這樣的呢。

  張教授認為,在這類案件中,雖然法官合法的使用了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

  張教授:那麼作為司法,要盡可能做到其統一性,因為你只有做到了相同的案件,相同的結果,那麼才能夠具有一定的這種權威性,你判決的結果相互矛盾,那麼究竟誰是正當的呢?誰是合法的呢?那麼公眾必然要提出這樣的問題。

  葛瑞打假案件的司法遭遇,引起了鄭州市法律界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廣泛關注,各級法院也在思考如何解決這種日益突出的問題,2002年7月,曾經受理過葛瑞起訴的三家法院之一的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實施了一項司法裁判體制改革,在全國的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動,這項改革措施就是在中原區法院內部實行先例判決制度,所謂先例判決制度就是把經過一定程序確認的生效判決作為先例判決,用來指導中原區法院今後同類案件的處理,保持同類型案件在本法院的裁判結果基本上一致,而這項裁判體制改革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類似像葛瑞遭遇的同案不同判的這種情況,改革總是和提倡改革的人物緊密相關,在中原區力推先例判決制度的是新上任的院長李廣胡,而正是當初像葛瑞這樣的案件給了他很大的震動,李院長坦言,像葛瑞這個三個相同的案子,三個法院判出不同結論的情況,確實體現了現行司法體制的某種現實。

  李廣湖:在中原區法院可以這樣認為,在其它法院可以那樣認為,這個應該是正常的,但是正常的背後,對當事人來説是不正常的,對同一個當事人,尤其是對同一個當事人,他就感覺到法律是兒戲。

  長期在基層工作的李廣湖進一步説問題還不僅僅限於此,即便法官適用同一部法律,由於法官對法條在理解上存在着差異,判決結果還是會有很大的不同。

  李廣湖:比如説有些案件,像刑事案件重傷3年以上7年以下,處判3年應該是合法的,判7年還是合法的,作為法官可以這樣理解,説是判3年或7年都是我正當的使用這個裁量權,但是作為當事人不理解,肯定不理解,所以這時候首先對法官,我想對法官是不信任的。

  李廣湖認為,造成同案不同判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官擁有的自由裁量權使用不當,所以在中原區法院推行的先例判決制度,有這樣強制性的規定:本院合議庭及獨任審判員在審理同類型案件時,在有先例判決時應當參照先例判決做出裁判,沒有正當理由不參照先例判決造成裁判錯誤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葛瑞:我當時看到這個後我非常高興,我説哎呀,以後最起碼在中原區法院,不會這樣出現這麼樣的判決,那麼樣的判決,它會有一個明確界定,就是説如果與這類似的案件,那就應用這個先例判決。

  那麼,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推行的先例判決,在司法審判中又是怎麼運作的呢?

  李廣湖:我們選擇先例判決,應該是非常慎重的,我們選擇先例判決有着條件,不是説所有案件都可以作為先例,先例判決第一個是新類型案件,並且法律、法規規定不清楚的情況下,這是一種,第二種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就像醫院的常見病、多發病一樣。

  農民請求土地賠償, 村委會無理拒絕

  法院啟動先例判決, 保護合法權益

  2002年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須水法庭受理的一起新類型案件,李院長説這種涉及村民平等待遇的案子就值得做成先例判決。

  >同期:李廣湖:過去我們法院從來沒有處理過這個案件,這案件在法律上規定不是太明確,並且這類案件的數量也很多、很大,這個案件如果説一個案件處理好了,今後同類案件相應地就會處理好。

  這起案件的原告是鄭州市郊區的農民王麗,王麗告的是她所在的村的村民委員會,事情的起因是城市開發佔用了 王麗她所在的村委會大量的土地,雖然王麗在村裏的責任田也被徵用了,但是和其他村民不一樣的是,村委會沒有發給王麗3000元的土地補償款。

  王麗:分給俺地,分給俺地大學生佔着,錢不給俺。

  原來,村委會對土地補償款的發放有特殊的規定,規定有兩種人不能領土地補償款,一是在鄭州大學徵用土地後落戶本村的,二是嫁出去的姑娘,上門的女婿和離婚的媳婦不能參加分配。

  在他們去年8、9月份全村幹部在黨委大院,他們定的,當時按照他們的,一商量執行了。

  村裏的幹部説這是當初村里民主表決的結果,村裏的會計還特地找出了當時原始的會議記錄,在這張會議記錄上表明,在如何確定分配資格上,當時丁樓村的大部分村民,是支持按照村委會這種做法的制定的。

  而王麗恰好是在土地被徵用以前離了婚,成了離了婚的媳婦,按照村委會的決議,作為離婚媳婦的王麗就領不到土地補償款,王麗覺得這種做法不公平,多次來到村委會要求解決土地補償款的問題,但是村委會根本就不予理睬。

  王麗:剛開始還不理俺,俺跑了好長一段時間,有好幾個月吧,那時村長兼村支部書記是毛永安,我找他了,我找他了,他二話不説,你告我吧。

  當初村幹部之所以這樣有恃無恐也是有原因的,因為根據他們以往的經驗,就是王麗去告也不會有什麼結果。

  因為這類案件,在過去有很多次到法院起訴,法院沒有立案受理。

  那麼,過去法院為什麼對這類案件不予受理呢?

  在《憲法》、《民法通則》或者《村委委員會組織》法上面,對這方面還是沒有明確的規定的,那麼説在沒有明確規定的話,有哪些機關來處理,比如説有人大,或者説有法院以外的其它機構來處理,村民委員會一些.這方面形成一些,在這方面來形成一些糾紛,産生一些法律問題,確實沒有找到,法律並沒有規定明確的解決辦法。

  王麗母女倆既失去了土地,又得不到土地補償款,生活頓時沒有了着落,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王麗還是執着地找到了法院,要求判例村委會給予他應有的村民待遇,並補發她母女倆應有的土地補償款。

  王麗:我説要我的權利,俺要小孩的權利,本來人家都要保護婦女兒童,現在他作為村長跟隊長,他不但不保護,他還欺負,所以説我告他。

  但是這次事情有了意外的轉機,中原區法院受理了王麗的案件,因為中原區法院剛剛得到這類案件可以受理的通知。

  經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復,批復也就是説,對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款産生的糾紛,可以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來處理的。

  就在中原區法院須水法庭在受理王麗起訴村委會的案件後不久,須水法庭就收到了40多份起訴書,都是關於土地補償款糾紛的,其中有20多份是來自王麗所在的丁樓村的農民遞交的,這些村民和王麗一樣,也是因為不符合村委會有關分款的規定,領不到土地補償款。

  就是嫁出去的媳婦,帶生着小孩們都不給。

  我看這不公平,因為這地是大家的,為啥沒俺的錢呢?

  因為那有我的錢,我為啥不要呢?所以作為一個村民應該享有的權利,因為分地,他本身就有一種權利,分錢也是一種權利,他們是平等的,他不應該是一種隸屬關係,你説對不對。

  由於有着和王麗有着大致相同的遭遇,這些村民都密切地關注着王麗告村委會一案的進展情況,由於案件涉及到農民和集體之間關於土地補償款的經濟糾紛,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景國永格外的認真,做了大量的庭前準備工作,因為他知道,他必須為後面隨後而來的40多起案件做出一個很好的先例。

  景國永:作為案件主審人,我走訪了保衛公安機關,包括村、鄉、各級政府機關,走訪了以後,然後對這個戶籍管理有個比較,相較要嚴,另外就是對戶籍管理包括這個村民委員會,他們這個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有一個很詳細的了解。

  在做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之後,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並判決王麗勝訴,中原區法院判決溝趙鄉丁樓村村委會應當向王麗支付被徵用的土地補償款3000元整。

  景國永:根據村民委員會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村民自治必須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這個本案被告村民自治所形成的決議,是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包括《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所以他這個決議,與法律相抵觸是無效的,不能把它作為村民自治範圍內。

  在判決生效後,經過中原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王麗訴丁樓村村委會侵權糾紛一案,正式成為中原區法院新的一例先例判決。以指導與王麗一案相類似案件的處理。

  先例判決在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是完全公開的,為了方便當事人查詢,在立案大廳裏還特地設制了觸摸電腦。

  那麼當事人可以通過觸摸屏,來了解我們法院的先例判決。

  記者:一共6款?

  一共6款,目前為止一共6份,這是先例判決1。

  記者:都可以在這上面查?

  對,任何一個都可以在這上面查,

  記者:包括律師都可在在這上面查?

  對,這個主要對當事人,參與訴訟和到我們法院了解情況的當事人來説,他們來了解先例判決的一個最好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隨時了解我們先例判決對同類案件是怎麼處理的,這樣的話,我們先例判決對當事人的作用和效果可能想像的更好。20:19:07

  王麗勝訴了並且成為先例判決的消息飛快的傳遍了全村。

  它既然有先例判決了,對我來説很有信心了,是不是,我聽人家律師説,咱法院有了先例判決了。

  負責審理這20多起村民訴丁樓村村委會土地補償款糾紛一案的法官黃健發現,從20多起案件和以被中原區法院,確立為先例判決的王麗訴丁樓村村委委員會的案件的驚人的一致。

  這23戶村民的話,和她這個情況一模一樣的,都是因為代表大會制定了一個分土地的,分土地款的原則,那麼這個原則呢,是要求有土地、有戶口兩者具備的話,分為這個款項,如果沒有具備的話,就不給你分發,王麗是這樣的情況,23戶村民都是這樣的情況。

  :主審法官黃健知道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遵循法院的規定,依照王麗案件所確定的先例來裁判這23起案件。

  沒有合理的理由,不遵循先例,導致的最後錯案,根據人民法院技術處分條例和我們本院內部的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參照已經成為先例,王麗訴丁樓村村委會一案的結果,黃健法官判23戶村民勝訴。

  黃健:那麼説這個案件,是用民事訴訟程序,還是刑事訴訟程序,每個審判員他都有一個不同的認識,或許來講的話,他完了個判決,那個審判員他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而且作為,而且我作為其它23戶村民的主審人來講的話,我可能認為是需要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但是説確定先例判決以後,我們會在先例判決確定的原則或基礎之下,我們對照這個案件,然後可以定統一思想,統一認識,會迅速地做出合議庭的意見。

  雖然此案子能夠勝訴是在村民的意料之中,但是法官們在辦案中體現出來的高效率,還是讓村民們感到非常的滿意,2002年9月的一天,鄭州市中原區溝趙鄉丁樓村的23戶村民代表,高高興興地來到了中原區人民法院,在法院的大門口他們領到了勝訴的判決書。

  村民:我一接到這個判決書,心裏特別的激動。

  村民:辦的真快,我一接到判決書,心裏高興的很。

  在鄭州市中原區法院,執行先例判決將近1年的時間裏,辦案的法官們也逐漸熟悉了這項制度,也體會到了先例判決的好處。

  先例判決推出來以後呢,我們可以,法官呢可以作為一個參照,一個參照呢,這樣呢,就是統一了標準,也減輕了法官對案件判決的壓力,特別是對外界來説情吧,現在社會上存在這些情況,説情呢也得到了外界的一些理解。

  李廣胡:因為同類的案件有先例存在了,第一個就是,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第二個我想也還了法官的清白,過去沒有先例,就像工商局沒有公平稱一樣。

  而正是先例判決制度的這種類似於公平稱的作用,得到了老百姓的普遍好評。

  看到先例判決的話,那麼馬上我們就知道,我們應該哪些受到保護,哪些應該受到法律的支持。

  採取這個先例判決的話,像類似這樣的案子,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不可能在存在這種現象了,這樣來説在這個法律在老百姓中間那種公平性,在我們適用法律時候,就可以很容易去適用了。

  鄭州市在原區法院推行先例判決的制度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引起了輿論高度的關注,在普遍的讚揚聲中,也有人對先例判決這種做法提出了質疑,專家們批評説,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屬於重文法,法官對案件判決的依據,只能是法律的條文。規定判例具有約束力的是英美等採用普通法制度國家的做法,那麼中原區法院這項改革就超越了基層法院的權限。

  目前世界上並存兩大法係,一種是大陸法係又稱重文法,另一種是普通法係又稱判例法。兩大法律體系各自都有悠久的歷史淵源而且它們的立法精神也是又區別的。

  楊立新:重文法就是法律一定要有規定成條文,那麼法院在作判決的時候,一定要依據條文來判決,這就是重文法基本的情況,那《判例法》因為它沒有成文的話,那麼它的法律是從哪來的呢?就是法院積定的那些判例的産定的那些思想,作為法律的形式,那它就沒有,在判例法國家就沒有一個系統的,比方説《刑法》《民法》,沒有這樣的法,它都是法院判例積累起來的,它所體現的這個精神,就是它的法律,它的法律的表現形式,就是從判例中表現出來的,重文法國家的法律,就是條文所表現出來的。

  法學專家楊立新認為兩大法係在司法實踐也是相互學習和借鑒的。

  專家楊立新:那麼很多大陸法係國家,也借鑒英、美法這種判例法的這種方法,在法院有一些作出一些判例,比方説補充例法不足,或者是修正法律一些、某些不合適宜的那樣規定,也採用做出來一個判決,發生法律效率,那麼然後這個判決,對後來的判決又有一定的影響,這種方法大概就是借鑒英、美《判例法》的這種傳統,這種方法,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好處,就是使法律使用更加靈活,然後呢,面對新的情況,不一定先要制定出來法律,而是有一個先例的判決,後來就可以原引這個判決,可以做出,處理一個新的案件,這就是借鑒,就是借鑒判例法的這種做法,那麼《判例法》國家,現在也逐漸也採取一些,比方説它也規定一些成文的法律,那麼這些成文的法律對它也有約束,這兩大法係就有這樣融通,融通影響這樣一個趨勢,但是基本的規則是清楚的,.....法就是重文法的,它的基本的法律表現形式是成文的,那麼英、美法係它是判例法國家,它的基本法係是成文的,是判例的,那麼重文法是它的一個補充,這也是非常明確的。

  也有人擔心,一味的強調先例判決,會不會導致判決結果的僵化?

  我們遵循先例,所謂的先例判決對今後的指導,並不是以後的案件,就是對前邊的,比葫蘆畫瓢這樣做,機械的模倣,而是後來的先例,後來的案例對前邊的先例,應該是遵循它的精神。

  由於先例判決制度是中原區法院作為一家基層法院獨自推出的,它的上級法院並不受先例判決的約束,那麼先例判決的權威性受到了專家的質疑。

  張衛平教授:在上訴人審理當中,你不依照這個先例判決呢,對他沒有約束力,他就不依靠這個先例,不依據這個先例,不受這個先例的約束,他仍然會對這個案件的事實進行審理,那麼,問題就出來了,這個先例判決還有什麼意義呢?

  李廣胡:我想在實踐中肯定有我們確定為先例了,上級法院把我們改判了,這樣,我們就通過審判委員會,去把原來的先例給撤消掉,因為審判委員會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實踐的,這個情況應該是存在的,但是我們在同一個案件,就這個案件,我們在確定新的先例,用於指導今後的審判實踐。

  李院長説推出先例判決制度不是中原區法院一時的衝動,而是經過長期反復研究後才付諸實踐的。

  李廣胡:我想司法改革,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不能違背現行法律,這是基本原則,第二個公正效率,這是基本方向,我想司法改革不能脫離這兩個方向,基本的方向,不能脫離這兩個基本的原則和基本的方向,如果脫離這個原則,任何改革是失敗的,而對於先例判決來講,第一個沒有違背現行的法律,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進行的,是合法的,第二個,解決了公正與效率的問題,應該是方向是對的。

  幾年來,司法改革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作為一項牽動中央和地方的系統性制度變革,司法改革除了由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制定方案,統一推行外,一些具有探索和創新精神的地方法院的改革舉措也不可忽視。2002年中原區法院推行的先例判決制度就是這些地方法院改革的亮點之一。

責編:郭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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