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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國保安打人---打死打傷案(三)

  保安施暴法理不容

  2002年12月5日,中國消費者報獨家報道北京家樂福超市保安圍毆消費者事件後,多家媒體、網站予以轉載,保安打人再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12月10日啟動的全國清理整頓非法保安、規範保安服務市場專項活動中,黑保安打人首次列為整頓重點。然而,就在當天,廣東又發生一起保安逼消費者當眾脫衣搜身的事件。屢禁不絕的保安侵權事件如何從法律角度規範、查處?是否有出臺“保安法”的必要?遭遇保安非法行為時消費者該怎樣保護自身合法權益?12月17日,來自國家法官學院、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律師協會的專家匯集一堂,對此進行了研討。

  專家一致認為,保安沒有執法權這在法律上是很明確的。即便執法者,動輒揮拳打人或侮辱人格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呼籲全社會重新認識消費者人格權,消費者更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的保護自己。只有這樣,才能為根除保安打人創造良好社會氛圍。

  保安沒有執法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謝安平認為,儘管我國法律並未對保安地位、作用作出規定,但從實踐看,保安人員是社區、商場、賓館飯店等特定單位生活、生産、工作和商業秩序專門維護者,保安用人單位一般和保安公司簽訂合同,由公司指派保安為其提供服務。這就決定了保安人員只是保安公司工作人員,不是公、檢、法人員,保安公司也不是公安機關。因而,保安職權和社會普通公眾權利沒有什麼區別,他們既沒有警察行政權、留置盤問權,也沒有搜查、訊問、調查取證權。

  對保安性質、消費者人格權須在全社會廣為宣傳、明確。中國法官協會研究部主任、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強調,作為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行業,保安提供的是有償服務,保安人員的隸屬者保安公司對其承擔崗位培訓、管理和教育,保安公司實際上就是企業。因此,無論正規保安還是內保,沒有任何法律賦予保安執法權。

  與此相關,消費者人格權、人身權不容侵犯。北京律師協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認為,《憲法》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是公民基本權利,《刑法》、《民法》還對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搜身、檢查、毆打等保安侵權行為與我國法律完全違背。

  以搜身為例,搜身行為是屬於偵查權的搜查行為,而搜查是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為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對有關的人身、處所、物品等進行的搜索和檢查。一旦手段使用不當可能會侵犯公民的住宅權、隱私權、財産權等合法權利。為保護公民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憲法》第37條第3款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體。”為貫徹這一立法精神,《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須具備搜查主體是偵查人員,須持有搜查證,搜查婦女身體應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等4大條件。因此,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行使這些權力。和搜身一樣,檢查也涉及到人身、隱私權利。《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檢查、核對公民身份證,但行使時須出示公務證和相關身份證明。

  捍衛消費者人格權

  謝安平認為,既然保安沒有檢查、搜身權,如果實施這些行為,消費者自然不存在配合問題,相反,保安屬於非法,情節嚴重還構成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特別規定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此外,保安侵權中還往往涉及《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因此,任何受害公民都可據此予以制止、正當防衛和控告。

  邱寶昌指出,當保安檢查、搜查、或扣押證件、合法財物時,可告知其無權搜身,必須立即停止這種嚴重侵權行為,並立刻向公安機關報警。根據侵權性質和嚴重程度,可通過與保安或所在保安公司及受聘單位協商解決,或向消協投訴請求消協組織調解,或向司法機關控告。

  但遺憾的是,消費者和保安、受雇單位對此認識不足。在分析保安施暴根源時,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胡安潮副教授指出,保安侵權之所以屢屢得逞,與消費者缺乏依法維權意識有很大關係,正是對自身人格權未正視助長了侵權行為愈演愈烈。胡安潮指出,消費者在遭遇保安非法行為時應該克服害怕、恐懼和無助心理,理直氣壯維權,不能為急於洗刷自己、證明清白,以犧牲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為代價,委曲求全滿足保安侵權,換取暫時擺脫尷尬,最終受侵害的是消費者。

  張泗漢強調,當超市發現偷摸行為,該行為人在法律上尚屬嫌疑人,能否確認“偷竊”須經法定機關依法審查,即使構成犯罪,只能受相應處罰,其人身權依然存在,任何人不能非法侵犯、剝奪。

  保安沒有執法權,但他又要維護秩序,發現違法犯罪時該怎麼辦?邱寶昌、胡安潮指出,商家維護自身權益首先須合法,當人身權與財産保護權發生衝突時,公民人身權是第一位的。商家維護權益必須以法為度,不能破壞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及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保安應依法處理,對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則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和公安機關取得聯絡,等待公安機關處理。

  出臺保安法

  是否有必要出臺一部《保安法》用以規範保安市場,專家意見分歧較大。仁傑律師事務所業務部主任魏鎮勝認為,應儘快出臺有關法規。由於保安行業是特殊行業,涉及社會秩序穩定、公民各項權利。自1984年12月深圳市組建保安服務公司,保安業經歷十幾年發展已成為協助公安機關打擊犯罪、保障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預防和減少犯罪重要力量,已成為一個龐大行業。今後隨着社會和百姓需要、違法犯罪狀況和手段日益複雜,前景無疑更加廣闊。

  張泗漢強調,保安是商業性質公司,但要維護某個特定區域秩序;它受公安機關領導,又不能行使公安機關職能,稍不慎就可能違法。因此,鋻於此特殊性,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儘快進行專項立法。目前全國已有10多個省市出臺了相關規定,具備全國性法律效力的“保安法”出臺成為必然。通過制定適合國情的“保安法”或“保安條例”,明確規定保安業的性質,保安公司設立條件、程序,人員招聘、培訓、管理,及保安公司與公安機關、保安公司與保安協會的關係等,能使保安行業步入規範化、科學化管理軌道。

  邱寶昌認為,可以不立新法,但必須考慮有針對性的在現有法律中增加嚴懲條款和加大執法力度。他認為,長期處罰力度過輕、管理和懲處手段滯後,特別是雇用單位及保安公司逃脫侵權責任致使保安打人難絕。由於保安的背後是雇用單位,保安作為僱員,雇傭單位理應對其職務行為承擔責任,保安提供方保安公司也要承擔責任。因此,處理時除對經營者、保安、保安公司要追究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明確行政、經濟處罰。具體而言,在《消法》實施與完善中,應對消費者人格權、生命健康權加大力度。如規定發生保安對消費者打罵,就要求雇用單位及保安公司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兩方停業整頓,吊銷經營執照、重額罰款,額度甚至達到可能破産地步。同時加大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撫慰金,這是懲治保安侵權更有效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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