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國保安打人---打死打傷案(三)
保安受雇成打手打人,雇用單位成被告賠償
在某農産品批發市場裏,幾位市場保安正在圍打一名攤販,群眾覺得保安也不能隨便打人,於是撥打了110,派出所很快弄清了事情的原委:這天中午工商戶夏某為解決攤位糾紛來到市場辦公室,雙方協商未果,情緒都有些激動,幾位市場保安就將夏某打傷,對動手打人的性質雙方説法不一。
夏某説保安以維持市場秩序為由,在雙方話不投機時就動手打傷了自己,市場應對造成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市場一方説,我們的保安是打了人,但原因是夏某不服從管理,辱罵市場管理人員,並動手毆打值勤保安,保安不得不被迫自衛。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保安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夏某對自己受傷負有完全過錯責任,理應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被打得遍體鱗傷的夏某對市場的上述説法根本不認可,我沒不服從管理,也沒動手打值勤保安,我勢單力薄,他們人多勢眾,吃虧的肯定是我,他們有什麼可自衛的呢?
經派出所調解賠償一事無效,夏某趕忙委託三信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將市場告上法庭,要求給付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69352元。
三信律師查明,打人事件經派出所認定,責任在市場保安一方,保安打人導致夏某腦震蕩,右眼鈍挫傷,胸壁、腹部、雙上肢軟組織挫傷。據此律師認為,保安的設立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而不是維護某些人或某個人的利益,更不是市場的打手,商戶有錯,應批評教育,市場保安無權動手打商戶;其次法律對正當防衛有嚴格的界定,不是誰動了手都可以隨便説是正當防衛。此案中,夏某手中沒有武器,也沒有對保安的人身安全造成致命威脅,再説夏某一人也不可能給眾保安造成什麼傷害,因此市場保安打人屬正當防衛一説同樣不妥;第三從事實看,保安不僅打了人,而且下手很重,嚴重侵犯了夏某的人身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依法對夏某進行賠償。最後律師特別指出,當前保安打人的事時有發生,在社會上影響惡劣,從法律上來講,保安只有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的職責,而沒有傷害群眾的權利,保安沒有特權,保安傷人其所在單位及本人必須承擔責任。
面對頻發的保安打人事件,人們不禁要問:保安到底保什麼?是保給你開工資的老闆,還是保社會和群眾的安全?正確的答案無疑是後者,如果保安不能讓廣大群眾感到安全,就不正常了。
法院認為,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合理費用。農産品批發市場保安與夏某在處理攤位糾紛時發生爭執,未採取冷靜的方法解決問題,導致夏某受傷,故市場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農産品批發市場7日內賠償夏某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188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