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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國保安打人---打死打傷案(三)

  被保安打傷,廣東五萬元精神賠償出判例

  1999年8月廣東省頒佈實施的《消法》實施辦法中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近日在深圳得到了落實。深圳天虹商場保安無辜毆打顧客,商場被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一審判決賠償消費者精神損失費5萬元。

  2003年2月26日下午5點,在深圳市公交集團公司工作的張國強去深圳天虹商場購物,被商場保安懷疑與另一女子有合夥盜竊行為,於是張國強被商場保安帶到辦公室問訊,在沒有證據證實張國強有盜竊行為的情況下,商場保安周某用木條和拳腳打傷了張國強的背部、腿部和胸部。張國強隨即打110電話報了警,經當地派出所調查,未認定張國強有盜竊或合夥盜竊的行為。打人的商場保安周某被派出所拘留。經鑒定,張國強屬輕微傷。張國強認為自己被商場的保安無辜地當成小偷,並遭毆打,使身體和精神都受到了傷害,因此要求商場除賠償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商場同意公開向張國強賠禮道歉,並賠償由此産生的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但認為張國強提出的精神損失於法無據,不同意賠償。

  商場和張國強多次交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於是,張國強便於今年3月8日起訴到深圳市羅湖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天虹商場賠償自己的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788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

  6月4日,深圳市羅湖區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對商場保安毆打張國強的事實確認以後,法院認為消費者在商場受到人身、財産損害,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的規定,判令天虹商場賠償張國強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1788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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