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國保安打人------打死打傷案(一)
保安,誰給你打人的權力
2001年12月11日,消費者王先生狀告石家莊市萬利福超市石崗店保安動手打人一事,經石家莊市新華區法院判決,被告萬利福超市賠償原告王先生醫療費、鑒定費合計22217.10元,此事暫時劃上了一個句號。
事件回放:超市保安動手打了我
記者接到了消費者王先生反映的情況,稱其在萬利福石崗店購物時,因為有一件商品沒有結賬而被打的經過。這位消費者向記者出示了調解此事的東焦派出所的調解協議(原文如此)——
2001年元月14日,王 (注:記者隱去人名)與其弟去萬利福超市石崗店購物。結完賬出超市時被電子防盜器辨認出有未結賬的物品帶出,被超市保安帶到治安辦。經查:是藏在手套內的一瓶大寶洗面奶未結賬。保安當即把王先生其弟的愛立信手機和買的食品扣留,讓其賠償,第一天談話不投機未果。第二天,王氏兄弟又去超市,王先生並身攜彈簧刀。經過談話未果,發生爭執。在督察室,李 經理打了王 ,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派出所民警李 經手此案。經過工作,王 兄弟過錯為“小偷行為”,治安保安打人也是不對的。通過對雙方教育,並請示帶班所長,作了如下處理:
1、 對王氏兄弟批評教育;
2、 對萬利福超市保安進行教育,以後不準發生類似事件。
2001年8月2日,王 拿來法醫鑒定“輕微傷”,要求超市給予賠償。超市一方認為:我們抓小偷,讓其賠償,但王 認為賠償額太高交不了錢(原文如此)。後雙方談不攏而發生爭執,後打了王 。王 要求萬利福超市賠償因打受傷費用,超市不同意,調解無效。
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2217 10元
因為超市不同意對王先生進行賠償,無奈之下,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萬利福超市告上了法庭。2001年12月11日,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對此事作出了判決———本院認為,原告王 與其弟去被告萬利福超市治安辦解決前一日發生盜竊事件賠償問題時,不應攜帶管制刀具,原告王 被告工作人員發生爭奪管制刀具的衝突,原告王 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工作人員超出爭奪管制刀具的必要力度,對原告進行毆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對原告造成的人身侵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檢查費、化驗費、西藥費鑒定費應予全部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萬利福超市于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給原告醫療費、鑒定費合計22217 1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429元由原告負擔143元,被告方萬利福超市負擔286元。
律師説法:超市無權處罰消費者
一段時間以來,關於超市對消費者進行罰款以及超市保安打人的消息時有耳聞,那麼超市到底有沒有權力進行罰款,超市保安打人又應該負什麼樣的責任?記者就此請教了有關人士。
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王貞國律師認為,超市與消費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超市不具有行政執法權,無權對消費者進行罰款,這種權力只有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才擁有。超市保安打人更是違法行為,因為法律沒有賦予任何機構、任何人動手打人的權力。王貞國律師認為,發生類似的情況後,作為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超市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如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誤工費,甚至包括精神損失。作為超市,在處理這種事情時,首先可以要求消費者把沒有結賬的商品留下,同時可以將其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河北驥眾律師事務所的王丹律師認為,超市不是國家執法機關,沒有執法權力,所以也就沒有權力進行罰款,更沒有權力打人,無論什麼樣的部門、什麼人都沒有權力打人。超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報警。如果出現了超市保安打人的情況,那麼根據被打者的實際情況,對被打者造成輕微傷的,超市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被
打者造成了重傷,則超市應該負刑事責任。
王丹律師指出,目前,由消費者和超市之間引發的矛盾日漸增多,有的超市在一些位置標明偷一罰十,超市作為一個商業主體是沒有權力進行類似的罰款的。作為消費者來説,應該更加了解手中的權力,知道什麼是自己可以做的,什麼是自己不應該做的。而一旦和超市發生矛盾,應該理智地去處理這些事兒,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