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網絡電視直播點播手機MP4
 

“公證”不公正 法院來維權

央視國際 (2003年02月17日 17:07)

  因公證處的公證不公正,導致當事人的利益被損害,日前,濟南某公證處被當事人訴至法院。1月7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依法判決此公證無效。

  據介紹,姜平係濟南某公司退休職工,再婚嫁給宋大浩。宋有二子一女,姜平有一女。兩人結婚後一直居住濟南市歷下區宋大浩所在單位的住房。1994年10月,宋大浩病故。1996年5月,姜平以自己的積蓄向宋大浩生前所在單位交納了購房定金款,1997年12月向該單位呈交了購買租住此房的申請。

  2001年6月,宋大浩次子宋偉之妻多次找姜平,勸其將所購之房的産權轉給宋偉,並對姜平作了某些承諾。同年6月25日,姜平在不知該房産是夫妻共同財産還是個人財産的情況下,抱著對公證處的信任(她認為,如果是個人財産,公證處不會以夫妻共同財産作公證),與女兒姜傑、宋大浩的另兩名子女一起到該公證處辦理了繼承贈與公證手續。宋大浩的另兩名子女及姜傑放棄了對該房産的“繼承”。

  2002年6月,該房屋拆遷,因購房手續均為姜平一人辦理,且房産證上也是她一人的名字,開發公司遂找她商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宋偉得知後多次與姜平大吵大鬧,説其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並將其訴至法院。

  姜平認為,該房産並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不屬夫妻共同財産,不是宋大浩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贈與宋偉部分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證處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事實與文書應拒絕公證。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説明拒絕的理由。”公證處給她辦理了繼承贈與公證,其行為本身對她形成了誤導,使她誤認為,該房産係夫妻共同財産。因她要求公證處撤銷公證被拒絕。姜平遂將公證處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銷公證。

  公證處辯稱,姜平等4人當時到該處辦理公證時,公證處對原告申請辦理繼承贈與公證的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財産存在疑問,但原告堅持辦理公證。為了照顧原告的面子,同時為了避免將房屋認定為姜平的個人財産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在徵求當事人認同後,才將房屋視為姜平和宋大浩的共同財産,辦理了繼承和贈與公證。後原告與受贈人宋偉有矛盾,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應要求撤銷公證。

  在法庭辯論中,原告方稱,公證處未搞清楚該房産是姜、宋夫妻共同財産還是姜某某個人財産,僅是“為了照顧”和“避免”某種“可能”,其公證是對既不真實、又不合法的事實所作的公證,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宋大浩去逝時,房屋産權歸單位所有,而非其個人房産。公證處在辦理公證時,該房屋既無宋某某的個人遺産份額,也非宋大浩和原告的共同財産。公證處將該房産認定為宋、姜共同財産及有宋某某個人遺産份額為相關當事人辦理繼承公證,該公證既與事實不符,又與繼承的規定相悖。因此,公證處的公證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責編:郭敏燕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