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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活動意外傷害學校免責

央視國際 (2003年02月17日 17:05)

  體育活動意外傷害學校免責深圳首次對校園安全管理立法,相關《條例》向市民公開徵求意見

  本報訊學生在對抗性、競爭性體育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學校沒有責任。記者獲悉,《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草稿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在網上公佈,市法制局專門就10大具體問題公開向市民徵求意見。據悉,這也是深圳市首次對校園安全管理立法。

  保險公司參與賠償據了解,以前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校園傷害事件發生後,學校和家長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等很不明確。據一些學校反映,一旦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的壓力會很大。有的學校因為“賠怕了”,就強行規定學生在校期間不準跑跳,取消春遊等戶外活動,甚至連體育課也一再“簡化”。該《條例》對一直爭議不斷的中小學生傷害案責任歸屬問題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傷害事故中各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和賠償標準,使學校、家長和監護人、學生有了一個責任是非的“明細賬”。《條例》最為引人注目的一點是將保險業引入了校園傷害案件的賠償,提出了由保險公司參與的新的賠償方式,引入了國際通用的“公平責任原則”,實現理賠市場化,避免了以往學校和家長打“馬拉松官司”的情形。

  《條例》適用特區內外據了解,該《條例》在廣泛徵求市民意見後,將根據更高層次的法規並參考市民意見,進行適當的修改。然後,修改後的《條例》將提交市政府審議通過,由市長簽發後,再提交深圳市人大審議。此外,由於該《條例》屬“較大市”法規(適用於特區內外),所以還要提交廣東省人大審議通過。因此,距離《條例》正式實施還有一段時間。

  -《條例》解碼該《條例》對一直爭議不斷的中小學生傷害案責任歸屬問題進行了界定,明確了傷害事故中各當事人的責任範圍和賠償標準,使學校、家長和監護人、學生有了一個責任是非的“明細賬”。其中,9種情況學校要承擔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8種情形學校無責;另有3種情況監護人要承擔相應責任。

  9種情形校方負責學校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的;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衛生標準的;學校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範的;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事故發生後,學校未及時採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學校或教職工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8種情形學校沒有責任校園內學生自殺、自傷或突發疾病,學校發現後已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或擅自離校發生的;學校放學清場後,非住校生滯留學校或自行到校活動發生的;學生在對抗性、競爭性體育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違法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學校無過錯,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3種情形監護人負責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規章制度,實施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不聽勸阻、自行實施的;學生或者監護人明知學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異體質,或學生身體情況、情緒、行為有異常但未告知學校的;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其他情形。本版采寫:本報記者唐潔

  十大問題徵求意見1、您認為校園安全方面除治安、消防、意外事故外還應包括哪些內容?2、您認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安全防患方面應做哪些工作?如何完善防患措施?3、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應採取哪些防患措施?發生事故時應如何區分責任?4、您對校園安全保險方面有何意見?A應保哪些保險?B是否贊同學生方面、校園方面的強制保險?C保費應由誰及如何承擔?D其他意見。5、您是否贊同對校園周邊的攤販、娛樂業等加以限制或禁止?6、您認為校園設施應有哪些安全保障標準?7、您對於飲食衛生安全方面有什麼建議?8、學校應如何保障放學後自行滯留學校學生的安全?9、您對校園內的治安有何建議?是否贊同設立專門的保衛機構、人員?10、關於學校安全的其他建議。(市民對《條例》有何意見,可將意見或建議通過電子郵件(szfzj@163.com)或書面提交深圳市法制局)

  -相關新聞學校保安享公安待遇本報訊由於學校承擔了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條例》要求學校建立專門的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可享受公安人員待遇。《條例》規定,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並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責編:郭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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