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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歌事件看司法秩序

央視國際 (2003年02月17日 17:00)

  從天歌科技事件上看,我們需要反思,在證券市場上,司法裁判行為是否需要秩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行為在調節證券市場秩序的時候,其本身是否需要進行規範?

  背景

  四川天歌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歌科技)200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定於2002年10月12日召開,但在隨後接二連三的法院裁決行為支配下,延遲到2003年1月9日實際召開。該次臨時股東大會跨年度召開,期間經歷了多次法院司法裁判行為的介入。

  2003年1月9日,天歌科技召開了臨時股東大會,並形成了決議。但是,由於針對該臨時股東大會這同一事項,山東省濰坊市中級法院和湖北省荊州市中級法院作出的截然不同的裁決,使得天歌科技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是否合法有效充滿疑問。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天歌科技處於兩難的境地:臨時股東大會召開與否,都會與司法裁判相抵觸。

  疑問

  天歌科技選擇了召開,但從法理上考察,此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是否有效則存在疑問:姑且不論天歌科技在出席會議股東都簽到後“金蟬脫殼”,把會議地點改在新都召開是否合規,單就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違背了湖北荊州市中級法院的裁決這一項,即表明其召集程序起源上的瑕疵。而在法理上,程序上的公正是首要的。如果拋棄程序上的公平和公正,則股東大會制度本身將不具有存在價值。

  那麼,是誰給天歌科技出了這個難題?我們也許可以找出很多理由和因素,但不當的司法秩序是最為明顯的原因。山東濰坊市中級法院和湖北荊州市中級法院都可以找到其作出裁決的理由,其作出的裁決在被有權機關否定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他們所擁有的是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司法權。對此,他們的行為無法被非難。但他們也許會在司法倫理上受到責難。

  顯然,司法裁判行為對天歌科技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影響巨大。如果跳開天歌科技事件來看,我們發現,司法裁判行為正在對中國證券市場産生著重大的影響。那麼,如何評價證券市場上的司法裁判行為?證券市場上的司法秩序應如何建立?

  合理性

  與人類社會生活永相伴隨的是社會成員之間相互的衝突。所以,衝突是不可避免的,並推動著社會不斷進步。但衝突應當得到解決,否則社會將在衝突中滅亡。於是,在法學理論上,法律的基本價值在於使衝突得到適當的調節並保障社會秩序的公平、公正。

  在“司法最終裁決權”規則下,由法院對利益和懲罰進行權威性分配,法院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方面有著其他機構無法替代的功效。所以,證券市場參與人對於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裁判證券糾紛的企盼,成了推動中國證券法制前進的不可忽視的因素。人民法院對證券市場的每個舉措,從規範性文件的發佈,到具體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判決,都牽動著證券市場參與人的注意。

  我們無需過多地去論證司法裁判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巨大影響,因為在建設法治社會的今天,證券市場參與人應當尊重司法裁判。只有這樣,才可能建立起證券市場真正的秩序。但是,從天歌科技事件上看,我們需要反思,在證券市場上,司法裁判行為是否需要秩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行為在調節證券市場秩序的時候,其本身是否需要進行規範?

  風險

  此外,天歌科技事件中,幾個地方的法院分別向天歌科技下達了中止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裁定。

  這在訴訟法理上涉及預先禁令的發佈問題。法院在發佈預先禁令時應當考慮哪些因素?這些因素法院是否都考慮到了?根據通常的訴訟法原理,是否發佈預先禁令需要考慮下列因素:案件審理完畢後原告的勝訴幾率;不發佈預先禁令原告是否將遭受無可補償的損害;被告在預先禁令發佈情況下將遭受的無可補償的損害。

  沒有正當的司法秩序,受損的不僅是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證券市場上,還可以推而廣之損害到廣大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受損的還有法律的權威、法院的權威。這就是風險。天歌事件中,我們看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局面:山東濰坊市中級法院和湖北荊州市中級法院在拼命爭鬥的時候,天歌科技卻擁有了選擇權。(李明良)

責編:郭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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