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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諮詢(第十五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3日 15:17)

  夫妻共有的財産,一方將其抵押,是否有效

  黑龍江的王女士來信稱:我與我丈夫共有一處房産。我丈夫以他的名義對外借款15萬元,並用我們的房産作抵押,我丈夫到期未能還款,於是債權人將我丈夫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我丈夫敗訴。法院在執行階段,要執行我們的房産,可在我丈夫和其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我沒有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請問: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執行我們的房産對嗎?

  法院執行你們的房産是否正確,要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4條第2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産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我們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共同共有人是否同意。你在來信中説你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但沒有説清你對抵押一事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但未提出異議的情形。因此,對你提出的問題,我們只能作如下分析:你沒有在抵押合同上簽字,並不能證明你不同意抵押;也就是説,如果你在抵押合同上簽了字,證明你對抵押合同的內容是知曉且是同意的;但你未簽字,則不能得出你不知曉且不同意抵押合同的結論。舉一例説明,比如,你丈夫在與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你在旁邊沏茶倒水,但未在抵押合同上簽字,而後你以未經你本人同意為由,請求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所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不是以是否簽字為標準,而是以作為共同共有人的你是否同意,或者知道且未提出異議為條件。因此,你要舉證證明你丈夫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未經你的同意,從而推翻抵押合同的效力;否則,法院是可以執行你們的房産的。

  離婚雙方對賠償的約定有效嗎

  河南的吳先生來電稱:我于2000年結婚,婚後夫妻兩人感情一直不好。我和妻子曾就離婚問題達成協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就支付給男方1萬元作為賠償;如果男方提出離婚,就支付給女方1萬元作為賠償。”請問:我們雙方的約定是否合法有效?法院能以該協議為依據作出互賠的判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法》第37條同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離婚時,有關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也可以協議。從您來電中所稱的協議,既不是對共同財産的協議,也不是對子女撫養費的協議。它是對離婚時賠償的協議。這份協議對離婚權利的行使附加了條件,即誰行使離婚權,誰就向對方作出賠償。律師個人認為這種對離婚權限制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第46條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中所指的一方負有賠償責任是基於賠償方主觀上的過錯,且符合上述4種情況之一的,才負賠償責任。你們雙方的協議賠償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因此,如果雙方同意按協議協商離婚,可以以該協議為依據。但是,法院是不能以該協議的內容作為是否賠償的依據的。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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