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治頻道 > 今日説法 > 正文

説法諮詢(第十四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2日 16:31)

  問題一:逃避債務而離婚問題:

  廣西一位李先生來信稱:我朋友在2002年欠我5萬元人民幣,一直不還。無奈,我只好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他還錢。當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得知:我朋友在我起訴他時,隨即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並將所有財産給了女方,我的債權得不到實現,請問我能起訴他的前妻嗎?

  律師解答: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 條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産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從該條可以看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産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會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産的分割,只能在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其他第三人,即法院在離婚時對財産的判決與婚姻關係之外的債權人無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沒有任何變化。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請求償還。故你完全可以請求你朋友的前妻償還債務。

  問題二:退購買的商品房問題

  南寧的張女士來信稱:我買了一套商品房。住了3年後,發現房子的墻壁有裂縫,房地産開發商負責維修了兩次,但仍未修好,於是我要求退房。房地産開發商説:“我們的房子經過所在地的區工程質監單位檢驗是合格的,合格證也已經向房主出示”。於是我向市級的工程質監單位申請檢驗,結果是房屋質量部分不合格。於是我起訴到法院,要求退房,但是法院認為,房屋是否合格,要以房産所在地的區級鑒定為準,不準我退房,請問法院這樣審理對嗎?

  律師解答: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産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32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你信中只提到房子質量有問題,但沒有説明是否屬於主體結構的問題。如果屬於非主體結構問題,只能要求維修或賠償,不能要求退房;如果是主體結構問題,則可以要求退房。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