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諮詢(第十三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6日 16:31)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在繳納訴訟費時,有何規定
湖南張女士來信稱: 2002年我在工作期間,被機器絞斷兩根手指,申請了工傷認定並獲勞動部門的認定。當我與工廠交涉賠償問題時,廠方認為我的前期住院費已由廠方支付,以後的費用就不再負擔了。對這一結果,我不服,要打官司,又繳不起律師費和訴訟費,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解答:從張女士的來信看,她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律師費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張女士請求工廠給付工傷賠償費時,可以到司法部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聘請一位律師免費為她提供法律服務;第二,訴訟費問題。打官司要向法院交訴訟費,但得到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在交納訴訟費時,有特別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和《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支持律師行使辯護職能所開展的法律援助工作,為其提供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對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時立案、及時審結、及時執行。”“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應當對受援人作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規定”。
我妻子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江蘇的于先生來信稱:我和妻子同在四川一個工廠打工。我妻子已在該廠工作了10年,工廠一直未同她簽訂勞動合同。但工廠最近與我妻子簽訂了一個為期半年的合同,我的問題是:如果我妻子在這個工廠工作滿10年了,工廠是否必須和我妻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她的合法權益該如何保護?
律師解答:首先,回答于先生提出的第一個問題,這主要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不定期勞動合同 ,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從這一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第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用人單位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你妻子已符合第一個和第二個條件,對於第三個條件,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是否勞動者就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對此規定不明確。但是,在實踐中法院裁定,就是勞動者若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經用人單位同意。
其次,回答于先生的第二個問題,如何保護你妻子的合法權益?現工廠與你妻子簽訂的是半年短期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通常採取的方式,目的多是為了回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非常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為防止工廠在半年合同到期時,名正言順地辭退你妻子,你妻子就要主動收集證據,比如工廠在與你妻子簽訂短期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威脅、欺詐行為,勞動者是被迫簽訂的短期勞動合同。如果有這方面的證據,你妻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撤銷短期勞動合同,要求與工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你妻子完全可以依該規定主張權利保護。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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