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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諮詢(第十二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01日 11:25)

  關於超期羈押的定義

  有觀眾來信詢問:什麼是超期羈押,請給我們解答。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政府給付農民徵地款問題

  江蘇連雲港的吳女士來信稱:我是一個農民,我們的土地被政府徵用修公路。徵用前,我們和村裏簽訂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現土地才使用了8年就被徵用,還剩22年。徵用後,政府對剩下的22年承諾給予補償,但補償款要每一年度按700元給付一次。政府這樣做,對嗎?

  政府這樣做是不對的。你們的財産權,有可能因為政府的遲延給付,而不能得到及時保護,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我們知道,在很多情況下,由於政府徵地,使農民喪失了土地,因此政府的補償款就成為農民今後維持生計的救命錢,如果農民不能及時得到這些錢,就會給他們的生活帶來困難,嚴重的會影響他們的生存狀況。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4款規定,政府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很顯然,政府的分期支付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你們可以向政府提出意見,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糾正政府侵犯公民財産權的行為。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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