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法諮詢(第十一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6日 17:08)
案例一:前年,我被同村人開車撞了,但車是麵粉廠的車,為賠償一事我他們交涉,無果,只好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我勝訴,要求司機和麵粉廠賠償我損失。當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司機根本無力支付賠償款,我又要求法院強制執行麵粉廠的財産,但麵粉廠已將自己的財産賣給他人,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回答:你來信提出的問題,是目前經濟糾紛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經常採取的規避手段。在實踐中債務人經常採取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産或者採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等方式,以表面上看似合法的行為方式,來掩蓋其非法逃避債務的真實目的。針對這種行為,法律賦予了債權人救濟途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同時《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依上述法律規定,你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你的撤銷權,即請求法院撤銷麵粉廠轉讓財産、逃避債務的行為,追回財産,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案例二:2002年,我乘坐公交汽車時,車上的小偷將我的衣服劃破,並將我衣袋裏的錢包偷走,請問我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賠償我的損失?
回答:可以肯定的是你與公交公司之間形成了客運合同,且該合同自你登上公交車時,就已成立。當你購得車票時,你與公交公司的客運合同就生效了,這時,公交公司就負有安全運輸的義務。針對本案,你的情況是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那麼公交公司有沒有履行安全運送的義務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該條可明確看出本案的公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對自帶物品的毀損、滅失,當事人負過錯責任,很顯然你自帶物品的丟失,是由於小偷的偷竊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公交公司的過錯所致,因此,公交公司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法律責任。你的損失應由小偷承擔。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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