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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法諮詢(第九期)

央視國際 (2005年02月25日 14:57)

  案例一:

  我因為出遠門,將自己的一些物品都交給了一個朋友來保管,但當我回來時卻發現這些物品早就被朋友交給另一個人來保管了,並且一部分東西已經損壞了!我現在要我的朋友補償我損壞的東西,但朋友卻説東西是另一個保管人損壞的,要我去找那人賠,可是我不認識那個人,連他住在哪都不知道。我該怎麼辦呢?

  答覆: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您的朋友沒有徵得您的同意就將您的物品轉交給第三人來保管的行為是有過錯的,是要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據此,您應當向您的朋友來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二:

  農村結婚風俗中的彩禮退回問題

  我與未婚妻相識3年,她向我要彩禮4萬元,最近我提出登記結婚,她口頭答應了。但在平時她總是找茬和我鬧彆扭,當我再次向她提出登記結婚時,她根本就不同意了。我非常氣憤,要她歸還我給她的彩禮,她説:“那是你送給我的,你不可能要回”。請問,我給她的彩禮,我還能要回來嗎?

  目前在農村,結婚給彩禮現象比較普遍。在一些地方,因送彩禮債臺高築,給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帶來了極其嚴重的經濟負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中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第一種情形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二種情形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種情形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二和第三種情形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你來信所述情況屬於第一種情形,因此你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責編:西尋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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