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車主與行人責任賠償比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18日 23:4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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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廣州1月18日電(記者王攀)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8日通過《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條例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車主與行人承擔的責任賠償比例,其中規定兩種情況下,機動車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條例,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在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
此外,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直接規定承擔80%的賠償責任,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負次要責任,承擔40%。
條例同時規定了兩種機動車免於事故賠償責任的情況:“交通事故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同時作出不得安裝相關技術設備的規定,機動車號牌上也不得噴塗、粘貼影響交通技術監控信息接收的材料。(完)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