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連線]醫生拿回扣——罪與非罪?(圖)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09日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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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浙江省瑞安市人民醫院的醫生集體收受回扣案件,最初可以追溯到去年的8月份,當時瑞安市審計局在對市人民醫院進行例行審計中發現,人民醫院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採購方面存在進價過高等違規操作現象。由於感覺到案情重大,審計人員及時將信息反饋到瑞安市人民檢察院,而在同一時期檢察院也接到了類似的群眾舉報,於是在去年10月底,檢察機關決定由反貪局進行立案偵察。
根據審計信息和舉報線索,反貪局將目標鎖定在五名藥商和醫藥代表身上,由於這五個涉案人員都不是瑞安本地人,行蹤不定,而當時還沒有掌握確切的證據,為了避免打草驚蛇,反貪人員並沒有立即對這五個人進行傳喚,而是採取了秘密跟蹤的方式,進一步蒐集證據。
經過近三個月的跟蹤、蹲點,反貪人員掌握了大量線索和證據,接下來就是等待一個機會將五名涉案人員在短時間內全部控制住。
在短短的三天時間裏,五名涉案的藥商和醫藥代表全部被傳喚到案,在強大是事實和證據面前,五名嫌疑人在12小時時間裏就供認基本事實,一起涉嫌人數眾多的藥品回扣案件逐漸浮出水面。
根據涉案藥商和醫藥代表提供的證詞,反貪人員對市人民醫院涉嫌收受賄賂和回扣的三名管理人員進行立案偵察,並同時對部分醫生進行詢問。並於今年1月21日,也就是農曆29日首先對該院的藥劑科科長鐘成城採取刑事拘留。由於案件調查的公開十分突然,人民醫院上上下下感到了前所未有的震動。
在案情基本公開之後,事態的發展開始分成涇渭分明的兩條線索。一方面,在鐘成城被刑拘之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人民醫院的院長助理蔡鋒泉和前任藥劑科科長陳詩仁實施刑拘,而對更多的涉嫌收受回扣的普通醫生並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在這樣的前提下,本案的另一條線索也就是對收受藥品回扣的普通醫生的調查都是在自願交代的情況下進行的。
在隨後幾天時間裏,陸續有一批醫生到人民醫院紀委説明情況,上繳回扣。
一位醫生告訴記者,到醫院紀委來上繳回扣的醫生大多都是數額較少的,而一部分收受回扣數額較大的醫生都直接到檢察院去交代問題了。在瑞安市檢察院提供的一份完整的名單當中,記者看到,除了三名管理人員外,共有56名醫生上繳了所收的回扣,總金額達到150余萬元,其中上繳金額最高是一名骨科醫生,共17萬元。
雖然,涉及人數之多,金額之大讓反貪人員都為之震驚,但檢察機關並沒有對這些醫生採取強制措施。
反貪局長王爭峰所説的重點就是涉嫌受賄的醫院管理人員,經過初審,這部分案情基本清晰,其中,院長助理蔡鋒泉收受來自溫州的醫藥代表王孔察2萬元;而來自杭州的藥商林振為了使自己代理的兩種抗生素類藥品進入人民醫院,先後向前後兩任藥劑科科長行賄。由於院長助理蔡鋒泉和前任藥劑科科長陳詩仁已經取保候審,記者在瑞安市看守所只採訪到了現任藥劑科科長鐘成城,在案發前鐘成城在這個位置上只坐了不到一年時間。
鐘成城説,林振送給他的8萬元,僅僅是出於對他在專業上幫助的感謝,事實真的如此嗎?記者在人民醫院採訪時了解到,鐘成城同時也是人民醫院藥事委員會負責談判藥價的藥事委員,而作為藥劑科科長,他完全有能力控制一種藥品在醫院的銷售情況。
目前,對人民醫院涉案的三名管理人員,檢察機關已經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已經移交到法院的案卷中,記者看到,鐘成城和蔡鋒泉的起訴案由都是受賄。
主持人:醫生收受回扣高達上百萬元,是真的有罪,還是真的無罪,是有法可依,還是有法不依,今天我們請來兩位嘉賓和大家探討一下。第一位是浙江省瑞安市檢察院檢察長程蘭生。第二位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孫教授您好。首先問一下程檢察長,在這個事件中像瑞安醫院助理,包括科長都以受賄罪認定了,另外59名收受回扣的醫生你們為什麼沒有直接以受賄罪認定呢?
程:對醫生收受回扣的問題是否構成犯罪,在司法界有爭議,主要爭議在什麼地方呢?醫生處方權是不是公務權,關鍵是這個問題。
記者:程檢察長據您所知,類似這樣的爭議,全國是第一次嗎?
程:不是第一次,廣東一個案件,一個外科主任他利用職權收受了器械方面,好像啟搏器還是什麼,這方面器材購銷商的回扣七萬多,後來判了緩刑四年。
上海、台州、廣東這兒幾個地方我們都了解過。
記者:都有類似的事件?
程:對。
記者:我想問一下孫教授,從法律上界定什麼是受賄罪,什麼是回扣?
孫:受賄罪是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回扣是經濟往來中,一些從銷售額的資金返還一部分錢,或者説物的回扣。
記者:程檢察長,你們向上級檢查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你們提出的意見是什麼?
程:我們把兩種觀點都擺在那裏,一種認為構成罪,一種認為不構成罪,我們傾向構罪。因為我們認為處方權裏包含著公務權,認為構罪的理由。
孫:醫生的處方權不簡單是公務權的問題,實際上是一種技術權力。裏面是通過技術勞動,技術工作,來實現的。跟國家法律賦予那種公共權力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傾向於無罪。
程:醫生的處方權是不是具有公共性,我從三個方面來講,第一,從案件的本身來講,這個案件我們基本查清楚了,醫生具有什麼權力呢?根據我們案件查的情況看,收受回扣的藥大多數是廣普的抗生素,用這樣也行,用那樣也行,藥效差不多的,他選擇了回扣大小多少開了這個藥。三個方面看,進什麼藥,藥的多少,用什麼廠家的藥,有這個權力。用什麼廠家的藥顯然是銷售環節上,這個環節上應當説不是處方權的概念。
孫:但是單就醫生講,醫生只有建議買什麼藥的權利,建議買多少的權利,所以決定權不在他手裏,處方權裏就體現不出來了,至於説用了哪個廠家藥的權力,這個還要看用的藥對不對,如果説不顧病人的死活,一味用某一個廠家的藥,又是一種性質,如果一定範圍之內的,情況又不一樣。
程:我是這樣看的,醫生有決定權,這個決定權是哪給他的?醫院裏委託給他的,作為醫生講,本身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條件,即使委託的話,而且利用這種委託的權利,收受回扣,刑法385第二款規定,受賄罪論處。
記者:接受了這種委託的話,相應的是不是應該有這樣的權力?
孫:我們現在定的罪必須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特別是新刑法,克服了79年刑法中類推的毛病,因為有可能使犯罪無限制的擴大化,克服了那個毛病以後糾正了不當,本著一罪從無的原則,介於可界定犯罪和可不界定犯罪的時候,應該按照非犯罪處理,所以道德方面要進行道德方面的批評教育,如果這樣一味定為犯罪的話,我覺得還要考慮到社會的後果,醫生有可能規避責任。我不開藥了,最後結果倒楣的是廣大的老百姓,廣大的患者。
程:我不贊同。我們明確處方權是什麼,醫生不但要開什麼藥,還有銷售權。既然這種銷售權存在,醫生事實上已經委託了,利用這種委託我收受回扣。根據我們刑法385條,應當依法處理。確實構成犯罪的,我們要處理,怎麼處理,是度的問題,兩回事。
記者:孫教授,如果説解決回扣問題,讓普通老百姓覺得真是定罪了,應該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如果説解決目前醫生拿回扣這個問題,不從法律的角度解決,您覺得怎麼辦才能解決呢?
孫:我們每年處理這麼多貪官,貪官繼續貪,解決了嗎?解決回扣問題不是説殺一儆百的問題,解決回扣要從體制解決。深層次解決,如果只停留在浮面上解決的話,最後是越殺越多,回扣有其他變化更新的方式出現。
記者:比如在這次瑞安醫院事件中,59名醫生是總體退回錢數100多萬,具體到每個人頭上,最多是多少,最少是多少?
程:最多十幾萬。最少幾千塊錢。
記者:藥劑科的科長收到的賄賂八萬元,而醫生拿回扣一下拿了十幾萬,但是藥劑科科長卻以受賄罪行定處了,可拿了這麼多回扣的醫生卻不能定罪,普通老百姓覺得很難接受。
孫:因為他的工作性質不一樣,貪官比如説可能某一個縣裏的中層,開發商給了縣長只給了一萬,開發商得到的好處遠遠超出這些,這個必須嚴懲。醫生用藥是有處方權,根據病人的病症選擇,有指症的,只要合乎這個指症,並沒有超出這個範圍用藥,裏面的性質跟貪污受賄還是不一樣,還是有區別的。從理上講,醫生拿肯定不對,從情上講,對老百姓的感情肯定有傷害,而且某種程度上嚴重損害我們國家醫療衛生事業的性質,這個是沒有錯的。
記者:感謝兩位接受我們的採訪,謝謝。應該説醫生收受回扣,最終吃虧的是我們這些普通的百姓,因為錢是從我們兜裏掏出去的,損害的是我們的利益。要想真正地杜絕這一事件的再發生呢,光靠道德靠良心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最終還是依靠法律,但是目前在醫生收受回扣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適用法方面出現了困惑,希望相關的討論能有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