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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想賴帳 身患癌症訴法院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7日 08:15)

  新華社瀋陽9月27日專電 日前,家住鞍山的金女士,經過艱難的訴訟,終於獲得了保險公司4萬元的重大疾病理賠金。

  去年2月28日,40歲的金女士經鞍山市某醫院診斷患宮頸癌後,她覺得不幸之中還有一點萬幸,就是她于2000年8月26日為自己在一家保險公司鞍山分公司投了“康寧終身保險”1份,保險金額2萬元,保險期為終身。當金女士依合同約定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額2倍重大疾病保險金4萬元時,卻遭到保險公司的拒付。無奈之下,她訴至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被告辯稱,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規定,原告在合同生效後180天內發生重大疾病的,屬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至初次發病並經保險公司認可的醫院確認為重大疾病的時間,已達到合同規定的180天的規定,屬於保險責任範疇,應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金女士訴訟請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保險公司提出金女士初次發病到醫院就診的時間是2001年2月19日,按合同生效計算未滿180天,屬免責條款,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主張,因保險公司與金女士簽訂的合同為格式條款合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向金女士做投保宣傳時,並未就免責條款作明確解釋。現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兩種以上的解釋,依合同法有關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行業內部文件即“對180天免責期界定問題的批復”,因未對業務員傳達,更未向投保人告知,故不能適用於金女士,對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據此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險金4萬元,于判決10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

  法院宣判後,保險公司不服,又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陳光明 曹長鎖)

責編:揚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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