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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監護人偷看信件違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1日 10:03)

  中國青年報消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偷看未成年人日記屬違法行為。這是深圳市政府公報今天發佈的新修改的《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中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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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不得隱匿、拆閱或者廢棄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擅自查閱未成年人的日記。”同時,第43條對違反辦法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違反本辦法第10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界人士稱,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寫入尊重孩子獨立人格的條文,是十分積極的、與國際接軌的做法。一方面,對家長提出了明確要求,應該尊重孩子;另一方面,現在的法規對家長的處罰限制措施也是符合我們的國情的。在歐美國家,發生這樣的事,孩子可能打電話報警,直接由司法人員介入,但在我們國家,這樣做太激進。教育是一件不能操之過急的事,整個社會都在反思,都在慢慢轉變,這需要一個過程。

  新修改的實施辦法還規定:學校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學校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校外社會活動,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學生的安全。電子遊戲機室的經營者,在非法定節假日,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室活動。營業性歌舞廳、酒吧、卡拉OK廳等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攜帶的未成年人進入這些場所。本條規定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對難以判明入場者是否屬未成年人的,應當並有權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中小學校用地紅線周圍200米範圍內,禁止開設電子遊戲機室和桌(臺)球室。禁止未成年人在街頭從事乞討和賣花、賣藝、擦車、索要小費等變相乞討活動。禁止任何人利用、唆使、脅迫、誘騙或者攜帶未成年人在街頭從事上述活動。 (記者/李桂茹)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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