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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文化場所是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的“溫床”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0日 16:25)

  新華網天津5月20日電(記者周潤健)社區中的文化娛樂場所,是家庭、學校之外未成年人閒暇活動的重要陣地。在這裡,他們可以與不同層次的人交往,可以學習一些在家庭、學校中學不到的社會知識。但是有些地方不是一片凈土,成為滋生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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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關穎説,通過對2千余名未成年犯和1千余名普通未成年人調查資料的分析比較後發現,城市閒散未成年犯居住的社區中的歌舞廳、遊戲廳、錄像廳等“兒童不宜”進入的低層次文化娛樂場所分別為72.2%、74.1%和83%,明顯高於城市普通未成年人26.3%、22.9%、50.3%的比例,是影響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産生的重要外部因素。

  關穎指出,居住地“兒童不宜”文化娛樂場所過多且管理不善的直接後果,是進入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明顯高於居住區沒有這些場所的人。統計結果十分清楚地表明,居住地有歌舞廳、錄像廳、遊戲廳等娛樂場所,經常去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別為88.9%、88.4%和93%;而居住地沒有歌舞廳、錄像廳、遊戲廳等娛樂場所,經常去這些地方的未成年人分別僅為11.1%、11.6%和7%。也就是説,社區的低層次文化娛樂場所的存在,是直接引發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客觀條件。

  關穎認為,低層次文化娛樂場所之所以能夠滋生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有以下三點:

  第一,誘發違法犯罪動機。歌舞廳、錄像廳、遊戲廳等娛樂場所人員之所以違反國家規定向未成年人開放,目的是為了賺錢,他們不可能讓未成年人無償在這裡玩。而未成年人沒有可靠、穩定的經濟來源,當他們沒錢消費的時候,便通過偷、搶等不法手段來滿足自己的需要。

  第二,這裡是不良交往的主要場所。調查表明,未成年人結交違法犯罪分子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娛樂場所。這些地方本就是容易藏污納垢之所,來往此處的大部分人是與閒散少年有相似經歷、共同興趣、共同語言的人,很容易産生不良行為的交互感染,也難免在彼此交往中發生衝突,直接導致犯罪發生。

  第三,這裡是暴力、色情等有害文化的重要傳播地。一些歌舞廳、錄像廳、遊戲廳等場所為了達到盈利的目的,不惜以色情、暴力等有害內容招徠顧客,有的甚至就是直接從事色情服務的場所。調查結果顯示,看過黃色錄像的城市閒散未成年犯中,有55.7%的人是在錄像廳看的。未成年人長期在這種文化環境中活動,很容易接受不良因素刺激,形成扭曲的心靈,一不小心就會違法犯罪。

  關穎強調説,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從反面告誡我們,越是在外部環境不良的地方,對教師、家長素質的要求越高,道德教育的任務越是艱巨。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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