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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拒還房貸者房産將被拍賣 最高法支持銀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24日 08:40 來源:

  新京報消息:

  惡意拒還房貸者房産可被拍賣抵債

  最高法新規定支持銀行處置拖欠放貸者房産,低保對象可“網開一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紙司法解釋為銀行處理拖欠房貸者房産開了綠燈。記者昨天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1日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下稱《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拖欠銀行房貸購房者開始面臨房産被拍賣的風險。

  《規定》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這實際上大幅度地改變了最高院在一年前發佈的另一個司法解釋。

  據了解,最高法2004年11月4日公佈的《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明確表示,銀行雖然可以查封被抵押的房屋,但是對於只有一套住房的客戶,不得將房産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一頗為“人道”的規定在銀行界引起了軒然大波。“這實際上就是規定可以欠債不還,銀行也拿他沒什麼辦法了。”一個銀行業人士如此評論去年的這一司法解釋。

  此番對2004年司法解釋的修改,無疑得到了銀行業的一致歡迎。當年上書的上海銀行同業公會前秘書長朱德林表示,“總體來説,新解釋還是基本保障了銀行的權益,掃除了銀行房貸業務的後顧之憂。”

  不過新規定在賦予銀行處置權利的同時,也保持著前一規定對普通消費者的保護,新規定要求銀行在對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二是強制遷出時,如果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提供臨時住房,已經産生的租金從房屋拍賣或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三是屬於低保對象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這就意味著,對於那些惡意拒還房貸的“老賴”,法院將變賣其居住的房屋以回收貸款,對於經濟確實困難的購房者則網開一面,顯示出新司法解釋在處置力度和人文關懷之間保持著微妙的平衡。

  ■背景

  銀行界呼聲獲法律支持

  最高法認為,舊規定引發了房貸門檻提高,最終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剛剛執行了將近1年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被新的司法解釋替代,在一定程度上是銀行界的一個勝利。在聽取銀行界聲音的同時,最高法也認為,該規定雖然在表面上維護了房貸者的權益,但是由於銀行的抵制,最終受損的還是廣大消費者。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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