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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就個稅扣除標準更改銜接問題予以明確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14日 13:08 來源:

   稅務總局就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由800元改為1600元的銜接問題予以明確——

  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陳二厚)國家稅務總局14日明確,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新起徵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按新起徵點各階層收入繳稅明細(單位:元)

月收入

原繳稅

將繳稅

少繳稅

1500

15

0

15

1600

20

0

20

2000

55

20

35

3000

155

115

40

4000

295

235 

60

5000

445

385

60

6000

595

535

60

7000

785

705

80

8000

985

905

80

9000

1185

1105

80

10000

1385

1305

80

20000

3385

3305

80

25000

4575

4475

100

50000

11265

11145

120

80000

21205

21065

140

100000

29145

28985

160

120000

38085

37905

180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全體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准將從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為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正確理解執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就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後的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

  通知規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使公眾更清晰地了解這一調整,記者請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舉例説明如下:

  某單位於2005年12月28日向一員工發放當年12月份的工資1300元,並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在2006年1月5日繳入國庫。由於該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的時間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應適用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扣繳個人所得稅25元。

  該單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該員工發放2006年1月份的工資1400元,按照規定,這筆在200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1600元,因此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12日,該單位再向該員工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5000元,由於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應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除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1600元之間的差額後,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扣繳個人所得稅240元。計算過程為:應納稅所得額:5000-(1600-1400)=4800元;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4800元除以12後為400元,適用稅率為5%,速算扣除數為0;應納稅額:48005%=240元。

責編:常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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