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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財務管理規定金融機構禁設小金庫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13日 16:48 來源:

  經濟日報消息:

  “如經發現,將追回資産和資金,沒收非法所得”

  財政部日前印發《禁止金融機構設置“小金庫”的財務管理規定》,並從7月1日施行。有關方面表示,此舉將進一步規範和強化金融機構財務管理,嚴肅國家財經紀律。

  根據規定,金融機構設置的“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金融機構的收入,未納入金融機構法定會計賬簿內(以下簡稱賬內)核算的資産,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

  規定要求,金融機構財會部門應當嚴格遵守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將各項收支納入賬內管理和核算、做到賬賬、賬證、賬款、賬實、賬表相符,嚴禁設置“小金庫”。

  凡屬金融機構經營業務範圍內的各項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登記、核算。禁止將貸款與存款等不同業務放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各項業務所獲得的回扣、佣金、好處費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禁止隱匿或者轉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於個人福利。

  金融機構的各項支出,包括成本費用支出、資本性支出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據實列入對應賬戶核算,禁止虛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賬務處理。金融機構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標準,費用支出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禁止虛列費用支出套取現金,用於其他支出或者轉移存放到其他單位和境外。金融機構委託代辦手續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防災費一律據實列支,禁止預提。

  禁止保險公司及其職工向投保人提供保險費折扣、其他利益,或者超範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變相設置“小金庫”。除個人代理人外,保險公司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禁止以現金方式支付代理手續費,或者在代理手續費和佣金中列支與此無關的、應當由保險公司自行支付的工資獎金、招待費等費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抵債資産管理制度,嚴格資産價值的核算,抵債資産經營和處置獲得的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禁止抵債資産收取後隱瞞不報,賬外設賬進行管理。

  《規定》明確,財政部門如發現金融機構有設置“小金庫”的情形發生,應當追回資産和資金,沒收非法所得。對於金融部門設置“小金庫”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涉嫌違反稅收法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記者 孫勇)

責編: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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