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私募基金留有法律空間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28日 11:35)
CCTV.com消息(11:00新聞):對私募基金進行規範是很多投資者關心的問題,為了便於立法,這次《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回避了對私募基金具體規定,不過專家認為:私募基金的存在是客觀事實,有必要對其進行規範和監管。
私募基金是與公募基金相對應的,它是指面向少數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基金採取公募還是私募的形式各有利弊。由於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隱蔽性,如果運作適當,投資收益率也會更高。但同時,由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監管較少,因而也潛伏著巨大的市場風險。
這次立法草案中對私募基金做出了如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其他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接受特定對象財産委託投資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原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認為:中國內地基金私募的經驗和規則,尚處於累積過程之中,部分事項甚至還處於試錯階段。如果將一些尚不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固定在剛性的立法中,難免過於莽撞。私募基金“摸著石頭過河”的路徑依賴,仍將持續一段時間。
責編: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