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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管理局通知:藥品必須標注有效期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7日 12:04)

  央視國際消息(新聞30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生産和上市的藥品必須標注有效期,否則按劣藥查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強調指出,2001年12月1日前出廠未標注有效期的藥品,只能流通使用到今年的11月30日。若企業採用加蓋或加印的方式標注了有效期的藥品,可在該藥品的有效期內繼續流通和使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地藥監局徹底清查市場上沒有標注有效期的藥品,保證群眾用藥的安全有效。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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