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要修改 保險法司法解釋預計延期出臺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3日 09:54)
《國際金融報》消息: 原計劃于近期上報至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保險法司法解釋》草案,很可能因為一些情況變化而不得不推遲。預計《保險法司法解釋》也將延期出臺。
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保監會以及各大保險公司法規部的主要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即將出臺的《保險法司法解釋》進行了一番熱烈地討論。
會後,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邵文虹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她表示,“本來我們計劃很快出臺《保險法司法解釋》,現在看來,這一《解釋》的出臺必須慎重,匆忙出臺會使很多事情難辦。”該室副處長蔣惠嶺表示,如果有必要,將重新到保險公司調研。
中國于1995年出臺了《保險法》,但由於保險業的實踐少,保險法的司法解釋遲遲沒有出臺。隨著投保人數的大量增加和中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法律糾紛隨之出現,一方面,保險公司普遍反映實際操作中很多問題的處理找不到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法院在審判中也大量出現由於理解不一致而造成同類案件不同地方判決結果不同的情況。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發展研究部總經理鄒平介紹,該公司僅2001年一年的法律糾紛就多達2000多件。因此,出臺一部保險法的司法解釋已成迫切需要。
保險公司逐條討論
不過,此次起草的司法解釋並不能讓保險公司滿意。
記者看到,長達13頁的司法解釋中,涉及“保險合同的一般問題”、“財産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和“其他”4部分,共計82條。但由於保險公司逐一分析條款的不合理,到20日下午4點,一天的座談會結束時,只討論了不到一半。
保險公司普遍認為,《解釋》草案對保險公司要求過於嚴格,且有的地方不符合操作實際。一位保險公司法律部總經理表示,如果按照該草案出臺,保險公司的經營將發生困難。
保險公司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由於保險利益的列舉不能全面,因此應原則性地界定保險利益;保險法有著不同於民法的特性,不能用民法的一般原理來理解保險法,保險法的司法解釋應屬於商法範疇等。
最高法院將修改草案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從1999年起就已經開始起草保險法司法解釋。
據蔣惠嶺介紹,2000年在最初的草案中只列出了十幾個問題,由於現實中出現的問題遠比列出得多,於是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草該司法解釋。目前,該司法解釋正在徵求全國人大法工委和中國保監會的意見。
蔣惠嶺表示,將考慮保險公司的意見,修改《解釋》草案,但是對於過於專業的問題將更多地交給保險公司自己處理。(于冬)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