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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委託貸款能否取代民間借貸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9日 11:18)

  經濟日報消息:個人委託貸款是最近推出的中間業務品種,一推出便廣受關注,被認為是委託人、借款人、銀行間的“三贏”之舉。

  在民生銀行杭州分行首次推出了個人委託貸款産品後,幾家商業銀行也推出了個人委託貸款,並在社會上引起了“意想不到”的強烈反響。近日,民生銀行總行宣佈,將在全行範圍內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

  所謂個人委託貸款,是由個人委託人提供資金,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回收的貸款。其實,早在今年2月19日,央行銀行管理司的批復就已通過了民生銀行在1月24日所提交的開辦個人委託貸款業務的報告。其中規定,貸款的基準利率定為5.31%,最高可上浮30%,最低可下浮10%;銀行從中收取不低於委託金額2‰的手續費,且每筆不低於1000元;最低委託額為5萬元等。由當前的情況來看,個人委託貸款正在走熱。

  

個人委託貸款出爐 受到民間資本青睞

  個人委託貸款業務推出不到三周,到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申請貸款的已經有19人,金額需求約為2500萬元,以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主;委託貸款的客戶有8人,其中一位委託金額高達1000萬元。該行第一筆8萬元的個人委託貸款業務在一位退休公務員和從事外貿的個體工商戶之間達成。接著,8月17日,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的兩個客戶與之簽訂了總額為800萬元的個人委託貸款協議。個人委託貸款以高調姿態登場,令業界和民眾頗感驚喜。

  近些年來,我國民間資本的蓄積量猛增,此次推出的個人委託貸款有利於民間資本走上前臺,使個人理財有了新的渠道,同時也為借款人提供更多可選擇的融資渠道。

  

引導民間借貸走向規範 地下金融有望轉為地上

  隨著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民間借貸呈快速發展之勢。據測算,目前我國民間的借貸額已高達數千億元,僅浙江一個省的民間資本就有8300萬元之巨。在浙江、福建、廣東等沿海經濟發達省份,各種形式的企業民間融資、地下錢莊等日益活躍。而此次個人委託貸款的推出則有利於引導民間金融活動走向規範。

  首先,個人委託貸款的收益頗為可觀。按照5.31%的基準利率並最多上浮30%來計算,委託人可以獲得最高6%以上的收益率。這樣的回報不僅遠遠超出同期的銀行存款利率1.98%(一年期)的水平,甚至比剛面世的信託産品的預期收益率還要高出1至2個百分點,且又沒有利息稅支出;由於當前“供不應求”,手續費支出也通常由借款人代為支付。更有甚者,以上限利率(6.552%)簽下合同後,雙方還有私下裏協商更高利率的餘地,可達近10%的水平。其次,即便雙方最後私下裏按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仍遠低於民間借貸的利率成本——10%—20%的年利率,這對急需資金特別是大筆資金的借款人非常有利。

  

銀行從中受益匪淺 潛在風險也應重視

  個人委託貸款屬於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從中收取手續費,且不承擔放貸風險,單從這方面來講,銀行將有不菲的收入。然而,作為銀行來説,從個人委託貸款業務中獲利不是關鍵,重要的是讓其能夠在銀行業已經打響的個人金融服務戰中佔有優勢。在穩定銀行原有客戶的同時,能爭取到新的客戶資源。且能夠放貸的都是各銀行極力爭奪的高端客戶,他們也會成為銀行其他個人理財項目的潛在客戶。即使在個人委託貸款業務中銀行是虧損的,但是高端客戶給其帶來的整體效益,如存款、結算等豐厚的收益卻足以能夠補償。

  雖然央行的批復明文規定:“銀行在個人委託貸款中僅充當監督與見證的角色,不承擔任何放貸風險。”但銀行自身的風險不應避而不談。民間借貸最大的弱點就在於:借貸雙方責任和義務不明,缺乏約束力。而讓銀行介入,顯然就是想利用銀行的信譽減少貸款風險,銀行的風險自然也就産生了。

  

會否替代民間借貸 還看銀行努力方向

  目前,“借錢的人多,放貸的人少”是制約個人委託貸款業務開展的瓶頸。如何打消放款人的重重顧慮,爭取“款源”,是今後銀行努力的重點。

  在個人委託業務中,銀行只“調查借款人的資信,幫助貸款人挑選合適的放貸對象;管理借貸雙方的賬戶;並負責監督貸款的使用和催收還款”顯然還不夠,銀行“不承擔任何放貸風險”是目前願意放款人少的最重要原因。倘若個人委託貸款未能如期收回,銀行只是協助催收,壞賬風險終由委託人獨自“扛”著。一旦發生不良貸款,個別委託者承擔的極有可能是100%的貸款損失。

  解決此問題的極端做法是受託銀行自己作擔保,但這有悖銀行開展此業務賺取中間手續費的初衷。折中的辦法可以對所辦理貸款參保,讓更專業的保險公司來做貸後的風險管理工作。銀行進行專業的貸前審查工作;保險公司對貸後風險進行管理,減少回收風險。雙方合作無疑會有利於此業務的展開。另外,銀行在放貸時可以與自營貸款業務一樣要求借款人做抵押擔保(並非必須),也利於控制風險。

  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在業務開展的過程中,當委託貸款和銀行自營貸款項目重疊時,銀行應該優先考慮委託人的利益,把好的項目給委託人,而不能相反。

  個人委託貸款的“錢”景十分誘人,同時也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意願”還遠遠不夠。      (崔 龍)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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