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7日 11:12)
關聯企業非法避稅將受查處
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針對目前一些跨國公司利用關聯企業之間非正常的業務和資金往來,以達到公司非法避稅目的的行為,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具體的反制措施。
新《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即《稅收徵管法》所稱的關聯企業:一是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二是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
《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是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二是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係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三是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四是轉讓財産、提供財産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五是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對於調整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具體措施,《實施細則》提供了四種計算方法。即,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係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據悉,新公佈的《實施細則》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收入多少 “稅眼”監控
被稱為“稅眼”的稅控裝置將被推廣到每一個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8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新《實施細則》還規定,生産、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聘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財會人員又有實際困難的,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要加強稅源監控,防範納稅人逃、漏稅,就要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儘管各個稅種的徵收方法不一樣,但掌握稅基是基礎工作。而當前掌握稅基的有效方式就是使用稅控裝置,例如出租車計價器、收銀機、加油機等,都可以加裝稅控裝置,並且應該將加油機、收銀機的稅控功能列入國家技術標準,稅務機關通過與這些裝置的數據聯網,就可以監控住稅源,稅收才有基礎。
據悉,新《實施細則》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無稅務登記不能開立銀行賬戶
今後,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如果沒有進行稅務登記,將無法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以及辦理停業、歇業等一系列有關稅務事項。
為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監控,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嚴格的稅務登記制度。
新《實施細則》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採用同一代碼,做到信息共享”。《實施細則》不但規定了“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産、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此外,《實施細則》還規定,“納稅人在辦理登出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據悉,新《實施細則》將於今年10月15日實施,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齊中熙)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全文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