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下月實施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7日 11:08)
新華社北京9月17日電 : 第362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新華社今天受權播發這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分總則,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文書送達和附則,共9章11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將從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新《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下月實施
新華社今天受權播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將於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共分9章113條。與原《實施細則》相比,新《實施細則》規定更細更全面。尤其是在加強稅收徵管、防範納稅人逃、漏稅方面,新《實施細則》增加了一些條款,並對法律責任作了更嚴厲的規定。今後,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應適用《稅收徵管法》和《實施細則》。
為鼓勵群眾依法監督稅收徵管工作,《實施細則》規定了相應的物質獎勵辦法。第7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為加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監控,新《實施細則》還規定了嚴格的稅務登記制度。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也將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採用同一代碼,做到信息共享。《實施細則》不但規定了“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産、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還規定了納稅人在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以及其他有關稅務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辦理。
在對計賬憑證的管理上,新《實施細則》規定了“稅控裝置”的使用。第28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此外,新《實施細則》還對關聯企業可能發生的非法避稅行為作了更加有效的防範措施。新《實施細則》不僅詳細闡明了關聯企業的定義,還規定“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對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以非法避稅為目的的非正常的業務往來和資金往來,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齊中熙)
> > 新《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解讀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