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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今天正式通過 明年1月1日實施   
08月29日 16:19


    央視國際消息(16點新聞):今天下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我國第一部《農村地承包法》。

    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主要內容包括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的原則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的責任等。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以法律的形式賦予了土地承包者對土地的長期穩定的使用權。

    解讀《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有關規定:

    
承包期至少30年不變


    近日,提請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至少30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強調“至少”二字,既是為了符合林業和一些地方的承包實際,也是為了維護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柳隨年説,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産要素,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過立法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是促進和保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一項重大舉措。

    針對目前有些地方通過行政手段頻繁調整承包地的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確規定,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承包期內除法律規定外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轉包、入股、互換等,可以依法繼承。

    草案允許的唯一一種可以在承包期內調整承包地的情況是:部分農戶因自然災害失去承包地且沒有生活保障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調整承包地。

    柳隨年説,農村土地承包法充分考慮到與“二輪承包”工作的實際相銜接的問題,規定了按中央規定已經形成的新一輪承包關係,在本法實施後視為有效,不得重新承包或者調整承包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還在附則中作出多項規定,包括規定在這部法律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5%。不足5%的,不再增加。這部法律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法律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這部法律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實施後繼續有效。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還對保障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支持、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自願、有償流轉等事項作出了專門規定。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20多年來,全國普遍實行了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1993年,國家將這一制度寫入憲法。同年,中共中央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不變。”截至2000年底,全國已有98%左右的村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已趨於完善,全國已有28個省市區制定了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為確保婦女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後在農村仍享有一份承包地,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確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昂然就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主要修改意見作了説明。顧昂然説,法律委員會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顧昂然説,關於承包土地的收回,有的委員提出,有些承包的農戶進入縣級市市區落戶,雖轉為非農業戶口,但因社會保障尚不健全,也應當按照他們的意願,保留或者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將有關條款修改為:承包期內,承包方進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顧昂然説,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承包方以出租形式進行流轉的情況較多,本法應當明確規定。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



責編:楊潔 來源:央視國際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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