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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確規定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益  
08月24日 00:11

    為確保婦女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後在農村仍享有一份承包地,第三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明確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昂然就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主要修改意見作了説明。顧昂然説,法律委員會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修改,已經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顧昂然説,關於承包土地的收回,有的委員提出,有些承包的農戶進入縣級市市區落戶,雖轉為非農業戶口,但因社會保障尚不健全,也應當按照他們的意願,保留或者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將有關條款修改為:承包期內,承包方進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顧昂然説,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承包方以出租形式進行流轉的情況較多,本法應當明確規定。為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有關條款修改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完)



責編:趙國臣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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