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08月16日電: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使廣東樂百氏果奶遭到了滅頂之災,曾風靡全國的樂百氏旋轉蓋果奶因侵犯了浙江小傢伙食品有限公司的專利,今後將不準再上市銷售。
81家企業涉嫌倣冒
近日,記者來到了地處雁蕩山麓的浙江小傢伙食品有限公司採訪。據公司總經理潘篤華介紹,“小傢伙”始建於1998年,經過幾年的努力,現已發展成為擁有員工2000多人,固定資産8000多萬元的知名食品企業,在全國30多個省市設有銷售公司。公司生産的“小傢伙”草莓型果奶、菠籮型果奶和AD鈣奶等兒童飲料,在短短的幾年時間裏,小傢伙系列果奶飲料行銷全國各地,深受消費者的青睞。
為了改進傳統插吸管飲用的果奶製品不衛生、不方便的情況,“小傢伙”總經理潘篤華設計出了“旋轉式吸管瓶蓋”並於1998年3月3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産權局于1999年3月31日授權公告、名稱為“旋轉式吸管瓶蓋”的實用新型專利。新型外包裝不需打開瓶蓋,只要用手一擰,就可以飲用。新産品推向市場後,産品供不應求,僅1998年數月,就創出了銷售額超億元的業績。嘗到新型專利帶來好處的潘篤華自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一年的時間,就設計出了四項外觀設計、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獲得了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頒發的專利證書。
此後,公司又斥鉅資作宣傳,有五項專利的優勢,使小傢伙系列果奶飲料如虎添翼,銷量一路攀升。可就在這時,一些外形酷似“小傢伙”的兒童果奶飲品,出現在了市場上,並在中央電視臺的廣告中亮相。不到一年時間,江西、廣東、湖北、天津等地的多家兒童飲料企業和經銷單位,紛紛仿製和銷售該公司研製的外觀設計果奶飲料瓶和實用新型的旋轉式衛生果奶瓶蓋,並在全國各地媒體上大作廣告宣傳,使全國廣大消費者難辨真偽,直接影響了小傢伙的競爭優勢。從全國各地匯總過來的信息統計,涉嫌仿製“小傢伙”專利的飲品製造商已達81家,作為五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和設計人——“小傢伙”公司總經理潘篤華,在意識到問題嚴重的同時,果斷採取措施:一方面求助於專利部門和當地的工商行政機關,取得管理部門的支持;另一方面訴諸法律,尋求司法救助,為此,公司專門抽調數人組成打假小組,分赴全國各地市場進行調查取證,一發現假冒該專利産品的行為,即向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取得初步成效。
“小傢伙”怒告“樂百氏”
經過小傢伙打假人員的調查,在眾多的涉嫌企業中,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山市樂百氏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産的“樂百氏”健康快車旋轉蓋果奶,在全國市場上銷量是最大的,如果樂百氏健康快車旋風蓋果奶構成專利侵權,對打擊其它侵權企業也有震懾作用。1999年5月5日,小傢伙公司調查發現作為樂百氏AD鈣奶瑞安市十八家市場總經銷的張秀琴,從1999年4月開始大肆經銷廣東樂百氏集團中山市樂百氏保健品公司生産的涉嫌侵權産品樂百氏AD鈣奶。於是,小傢伙公司總經理潘篤華以張秀琴侵犯了他的實用新型專利為由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秀琴停止銷售採用新型專利進行包裝的樂百氏AD鈣奶,並在媒體上公開向專利權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同年5月31日,小傢伙又以侵犯了其旋轉式吸管瓶蓋實用新型專利為由將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山市樂百氏保健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日便予以立案。案件受理後,引起了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法制日報》、《經濟日報》等全國數十家媒體予以追蹤報道。
“樂百氏”反訴“小傢伙”
就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訴訟過程中,被告廣東樂百氏集團公司一方面己于1999年6月16日以小傢伙的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為由,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提出要求撤銷小傢伙專利的申請,另一方面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中止審理。
讓“小傢伙”沒想到的是,1999年8月6日,廣東樂百氏集團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將小傢伙在江西南昌的銷售單位江西雲山企業集團南昌煙糖酒供銷公司作為被告推上了法庭。廣東樂百氏集團公司在訴訟中稱:在南昌市場上發現“小傢伙”公司以經營為目的,未經許可而擅自經銷已侵犯該公司專利權的果奶飲料,且該飲料銷售數量較大,給該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1萬元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1999年9月2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紙判決書
就在廣東樂百氏集團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提出要求撤銷小傢伙公司的實用新型專利的請求後,上海元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金義集團有限公司和杭州三利食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先後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局提出要求撤銷小傢伙的專利。國家知識産權局2001年7月18日作出決定:維持小傢伙公司的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國家知識産權局的這一決定作出後,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于2001年11月1日向專利復申委員會提出復申請求。2002年5月2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了終審決定:維持專利局于2001年7月18日針對實用新型專利作出的維持專利權的撤銷審查決定。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5月10日受理了原告潘篤華狀告樂百氏AD鈣奶瑞安十八家市場總經銷商張秀琴侵犯實用新型專利一案。其間因故法院中止對案件的審查。今年5月23日,國家知識産權局作出終審決定後,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樂百氏”與“小傢伙”二者外包裝在結構、工作方式以及所産生的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係相同産品。未經“小傢伙”許可,銷售採用原告潘篤華實用新型專利進行包裝的産品,已構成專利侵權。潘篤華要求張秀琴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等合法有據。法院判決,被告張秀琴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潘篤華實用新型專利的行為;二、被告張秀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媒體上刊登向原告潘篤華賠禮道歉的聲明。
潘篤華及其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這份判決意味著作為樂百氏集團主打産品的“樂百氏”健康快車旋風蓋果奶今後將不得在市場上銷售。另據了解,旋轉蓋果奶佔“樂百氏”果奶飲料總量的90%以上。
此外,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7月23日作出判決後,張秀琴沒有上訴,廣東樂百氏集團已悄悄從溫州市場上撤下了侵權的“樂百氏”健康快車旋風蓋果奶,樂百氏高層已多次與小傢伙聯絡提出協商解決此事。(張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