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廳日前對“樂百氏”鈣奶廣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3名被告被判共同賠償《小燕子》歌詞作者王路的子女17萬餘元,侵權廣告片將被全部收繳。
據《武漢晨報》報道,黃石人王路1956年創作了一組兒歌,發表在當年的《長江文藝》上,《小燕子》就屬其中一首。作曲家王雲階看到這首兒歌后,將其稍作改動,並譜曲,成了廣為傳唱的歌曲《小燕子》。
受樂百氏公司委託,上海李奧貝納廣告公司向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支付6萬元版權費,獲得了歌曲《小燕子》的使用權,並製作廣告,但王路當時對此並不知情。1999年11月開始,“樂百氏”AD鈣奶廣告在全國各地播放,用的正是歌曲《小燕子》的旋律,但歌詞卻改成了“小燕子,小淘氣,開開心心樂百氏……”
2000年5月21日,王路的4名子女以被告侵犯了其父親的著作權為由,向武漢市中院提起訴訟,將廣東樂百氏集團有限公司、樂百氏(廣東)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上海李奧貝納廣告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北京廣而告之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等5家單位一併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5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權的行為,並銷毀廣告帶;以相同的廣告費用在相同的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損失3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路享有《小燕子》歌詞的著作權,廣告保留了《小燕子》歌曲的旋律、對歌詞所作的大幅度刪改的行為,顯然侵犯了歌詞作者王路的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取報酬的權利。因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由廣東樂百氏、李奧貝納廣告公司一併在《中國知識産權報》刊登啟事,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15萬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並且3被告必須立即停止侵權。另兩被告不承擔責任。與判決書同時下達的還有《民事制裁決定書》,採用《小燕子》作為背景音樂的AD鈣奶健康快車産品的30秒、15秒電視廣告片(包括母帶及複製品)都將被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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