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協日前發佈的《註冊資産評估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將從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實行。
《暫行辦法》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將不予註冊:因在財務、會計、審計、資産評估、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受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 ”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三年;在申報註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之日起不滿二年等。已取得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的人員,如果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已停止執行資産評估業務滿12個月,或受到刑事處罰,將被撤銷註冊,收回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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