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對註冊資産評估師的註冊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註冊成為註冊資産評估師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産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成績合格或考核合格;
(二)年齡在65周歲以內;
(三)最近五年內在具有資産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專職從事資産評估工作24個月以上。
第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資産評估、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三年的;
(五)在申報註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之日起不滿二年的;
(六)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四條 申請註冊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或資産評估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資産評估師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資産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明或考核批准文件;
(三)申請人與執業所在評估機構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
(四)申請人人事檔案存放單位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明;
(五)申請人執業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證明其執業時間和工作鑒定材料;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記錄的註冊資産評估師出具的申請人從事資産評估業務時間、業務能力和水平的證明;
(七)申請人身份證件、最高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
(八)省級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申請及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加入的評估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所在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省級協會提交第四條所規定的各項材料;
(三)省級協會審查後認為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確定受理;
(四)受理申請的省級協會應當自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審核材料、《註冊資産評估師申請註冊匯總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報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同時將申請人資料錄入資産評估註冊管理系統;
(五)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將申請人資料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網站上公示30日。公示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批准,並頒發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對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書面通知省級協會。
受理申請註冊的時間由省級協會確定。
第六條 已取得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註冊,收回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停止執行資産評估業務滿12個月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
第七條 申請人在申報註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
註冊資産評估師為申請人出具資産評估工作年限虛假證明的,由省級協會予以通報批評;兩次以上出具虛假證明的,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註冊資産評估師證書。
第八條 評估機構申報註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由省級協會予以通報批評,並在12個月內不再受理其有關註冊事宜。
第九條 註冊資産評估師註冊內容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向其註冊所在地省級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註冊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實行年度檢驗,年檢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實行。(來源:中注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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