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綜合研究所《中國證券市場實證分析》系列研究報告今天推出第五篇《信息披露違規處罰實際效果研究》,研究結果顯示:儘管處罰的量在逐年增加,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的總體有效性並不很強。交易所以內部批評為主的處罰和再處罰手段,其有效性有限,比較而言,中國證監會對極少數性質嚴重的違規行為的處罰具有較大的震懾力,效果明顯。
該報告從信息披露違規處罰的威懾力、市場反應、再融資(包括增發和配股)三方面考察分析了對違規公司處罰的實際效果,採用了從1993年起至2001年10月上旬的218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處罰作為研究樣本。研究顯示,從信息披露違規的數量看,受查處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日益增加,表現在處罰次數增加速度遠遠高於上市公司總數的增長速度;從違規的類型看,絕大部分信息披露違規屬信息未披露,佔70%,遠高於虛假信息披露13%的比例,顯示出上市公司更多的是採取不披露的方式來隱瞞重大信息,而不是製造虛假信息欺騙投資者;但是,引起市場禁入和建議撤職並移交司法機關這兩項處罰的原因毫無例外都是虛假信息披露,顯示出虛假信息披露是一種性質比較嚴重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就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統計看,臨時性重大信息披露和年報信息披露是兩個最大的違規行為來源。
報告還對受處罰公司的行業、地區分佈情況,受處罰公司的再融資能力及機會,滬深兩地交易所對信息違規處罰的情況進行了實證研究。(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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